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2024-12-25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全市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号,2019年第2号修改)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的最低限,即1.5%。 二是明确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指的是税款所属期在2024年12月1日后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适用本公告的预征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号,2019年第2号修改)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例如,厦门市某纳税人开发了原预征率为2%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2024年1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1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原预征率2%;2025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下调后的预征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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