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来宾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二、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