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2006年我单位的供货方之一 (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注销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我单位从该供货单位购进的货物已经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开具发票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已抵扣了进项税,但由于合同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我单位还欠该供货早位部分贷款。现在我单位对所欠贷款不知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应该按照折扣的规定处理,有人认为应该按照返利的规定处理,还有人认为不涉及增值税问题,请问对无法支付的应付贷款是否涉及增值税问题?对无法支付的这笔贷款我单位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信所述的无法支付的应付货款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此,你单位应将这笔无法支付的应付货款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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