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解读《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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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7-21
摘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问:在当前形势下,为防止合同欺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指导意见》提出哪些措施?
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非同时进行。尤其是在动产的交易实务中,标的物先行交付、价款于日后另行交付的交易安排占据压倒性的多数。在当前形势下,由于信用的不安等诸多因素引发了深刻的法律问题,直接危及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指导意见》结合当前形势,根据合同法第68条等规定,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以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进而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第69条、第94条第(二)项、第108条、第167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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