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承包、租赁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实行以承包、租赁方式进行改制的欠税企业,出租方与承租方在签定承包、租赁协议前,主管国税征收机关要根据出租发包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对其取得的租赁费、承包费应首先用于清缴欠税。对出租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国税征收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财产(包括租赁财产)实行强制执行措施。 三、加强“抵贷返租”、“抵贷转售”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了银发[1998]578号《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对改制企业涉及的金融债权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出“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参与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置工作,改制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要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凡涉及税务处理事项,要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或审批”。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省局下发的鲁国税流[1998]89号通知要求,凡实行抵贷返租、抵贷转售等改制形式的企业,有关涉税事宜未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和审批的,改制前原企业有关涉税责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改制后原企业已注销,或原企业未注销但已无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其有关涉税责任、包括欠缴税款一律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 (二)对原企业部分资产实行抵贷返租、抵贷转售的,按“欠税跟着资产走”的原则进行划转。对改制后的新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落实有关涉税责任,在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售发票及申报纳税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核和把关。四、关于解散、撤销企业的存货征税问题对纳税人因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况,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解散、撤销时的存货,按税法规定凡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均应按规定计征税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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