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9]165号 1999-12-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随着全省企业改制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企业改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了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将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改制企业的涉税问题,特别是欠税清理难度大、税款流失严重的问题给国税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改制企业只实施一般性的日常税收管理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各地要把加强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放到重要位置,及时落实和处理改制企业在改制前、改制中和改制后的有关涉税事宜,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分工和职责,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协调一致,避免工作上的脱节。要对改制企业发展变化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征管制度,及时针对改制企业税收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要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改变对改制企业在税收管理和执行政策中的滞后局面,把对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落到实处。 (一)对拟改制企业要提前介入,对涉税问题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核实。一是加大清欠力度,及早制定清欠计划,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和减少税款流失;二是查实企业有无偷漏税问题;三是对拟改制企业一般不再审批、办理税款缓缴手续。 (二)对改制中、改制后的企业,强化税源监控,实行动态管理。一是对欠税数额较大,一次清缴有困难的企业,要列出清欠计划,按计划分次入库。二是对不按规定承担原企业欠税的改制企业,不予办理税务登记,不予发售发票。三是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改制企业,要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及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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