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集电子化建设资金税务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480号 2001-09-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集电子化建设资金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1]6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施等电子化项目,按照本《批复》的规定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的费用,应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核批准后,可向其所属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 二、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区县联社应于上交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施等电子化项目购建费用的年度内填制“区县联社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施等电子化项目购建费上交明细表”(附后)报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后,上报北京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市联社将各区县联社上激情况汇总后,一并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市国家税务局批复,结合“区县联社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施等电子化项目购建上交明细表”按年对基层信用社税前扣除的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施等电子化项目购建费用进行审核。 三、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施等电子化项目购建费用,从2001年度起,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按直线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附件:区县联社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施等电子化项目购建费上交明细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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