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7]21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7
摘要: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征管,从思想上树立“抓大(重点税源)控中(企业税收)不放小(个体税收)”的税收征管意识,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化情况,规范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的管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7]216号      2007-07-1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与工商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国税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协调配合,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293号)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工作。通过信息交换,及时发现差异,分析成因,组织实地巡查,建立清理漏征漏管户长效机制,巩固换证成果,切实加强个体工商户籍管理。

  二、规范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管理。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坚决纠正和制止只征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对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的个体工商户,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为这部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工商部门。积极争取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严格依法办事,减少漏征漏管户。

  三、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征管,从思想上树立“抓大(重点税源)控中(企业税收)不放小(个体税收)”的税收征管意识,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化情况,规范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的管理。进一步充实基层税收管理员力量,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我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5号      2007-0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06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