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溪洛渡大坝工程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974号 2007-10-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溪洛渡大坝工程使用发票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70号)的规定,即按照管税与管票相适应的原则,同意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在结算涉及溪洛渡大坝需要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交纳营业税的工程款项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开具、使用发票。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三、请各地于2004年5月20日前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总局。总局将在各级税务机关自查的基础上,自2004年5月中旬开始组成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抽查。有关抽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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