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京地税营[2008]177号 2008-06-2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经市局研究,为稳定现有税源分布格局,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现就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条失效]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市建筑业营业税固定业户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一律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实行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的办法。 三、关于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的问题,待市局另行研究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后依照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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