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2008]1号公告《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9]9号 2009-01-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8]1号公告《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转发给你们,并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调整对于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发展,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2008]1号公告的内容,确保所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利废企业都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其自行填开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不能据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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