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秋十一期间,我公司根据部分员工因工作原因不能回公司驻地过节的情况,制定了家属探亲制度。即员工家属可以探望在外地出差的亲人,我公司按公司标准承担往返机票和住宿费。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探亲费”并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上述两个文件中规定的探亲假路费,均应是职工发生的探亲路费,如果是家属探亲费,将被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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