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西部地区新办的电力企业,项目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是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我公司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当地国税局审核批准,我公司于2008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和2009年享受免税,2010年开始执行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在2010年计算所得税税款时应该用15%的税率减半缴纳,还是应该使用22%的税率减半缴纳?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因此,在2010年计算所得税税款时按照22%减半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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