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29
摘要: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海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02-29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海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允许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具体扣除项目详见本文附件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称“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外汇支付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对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或提供发票,但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可以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对保安公司、劳务公司等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的,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支付工资、社保、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效凭据为合法有效凭据。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五条 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必须核算清楚,并在纳税申报时如实填报,对扣除项目核算不清、不实的,不允许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纳税当期发生的扣除项目当期未抵扣的金额,允许结转下一纳税期进行抵扣。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在支付时是以外币结算的,抵扣时应折合成人民币。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扣除项目支付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支付当天或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可抵扣金额。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以实物支付的,可提供支付时该实物的评估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计征营业税时以该评估价进行抵扣。如无法提供实物评估价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可抵扣金额。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收取的全部款项减去折扣后的价款为计税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坏账损失不得冲减计税营业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如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之前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一)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包括与运费开在同一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上的港口、码头费用。

  对新办货运企业在申请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期间,其从事运输业务(包括分运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须全额征收营业税。在取得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后,在申请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期间支付给分运合作方的价款已缴纳的营业税可在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进行抵扣或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二)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货运航空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款不得扣除。

  (四)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含自产货物)分包给自产货物纳税人,如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述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含自产货物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分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分包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分包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单位的证明;

  3、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

  4、分包单位填报的“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清单(含货物品名、数量、金额)”。

  (五)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六)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提供装饰劳务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三、金融保险业

  (七)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相减后出现正负差的,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可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应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1.股票转让

  买入价按其取得股票的不同渠道分别确定:

  (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3)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4)以其他购买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股票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

  2.债券转让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购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3.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八)纳税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业务按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九)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运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一)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二)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三)准许期货公司上缴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四)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计税营业额中。

  (十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计税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

  (十七)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八)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九)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市、县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与邮电部邮电通信网互联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个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二十二)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时,由联通分公司负责向用户收取营运价款,包括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等收入,然后由联通分公司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分公司。

  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

  (二十三)CDMA网络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网络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股份分公司)负责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增值业务等运营收入,电信股份分公司按规定标准定期向电信网络分公司支付价款。

  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业务,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负责TD-SCDMA网络资产的投资和建设,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负责TD-SCDMA网络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等收入,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约定向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十五)经批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组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有限公司)。联通集团公司的固网网络由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负责固网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等收入,并按规定标准向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

  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二十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七)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八)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九)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三)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四)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五)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六)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妇联儿童基金会合作创办“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并为“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建立移动通信客户捐赠平台。

  对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特服号“1259018xxx”接受捐款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福建省儿童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五、服务业

  (三十七)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十八)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以下简称“货代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具体项目如下:

  1.运费及与运输有关的附加费用。包括直接支付给水路、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单位的运费及与运输有关的附加费用,及船代公司代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及与运输有关的附加费用;

  2.通关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包括熏蒸费、检验检疫费、报关报检费、海关监管费、海关施封锁成本费、物品保管费、滞报金、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3.港口码头费;

  4.货代企业将货代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货代企业代理的,支付给该受托单位的费用;

  5.经地方税务局确认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

  (三十九)纳税人承揽运输业务后实际未提供运输劳务,而将运输业务发包给其他运输人的,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确定计税营业额。

  (四十)对物流外包业务以物流业务承接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收代付的运输、仓储、包装、分拣、装卸、加工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四十一)船舶港口代理企业从事船舶港口代理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并由委托方承担的吨税、港务费、引水费、移泊费、停泊费、解系缆费、拖轮费、租用铲车费、起重机费、理货费、过磅费、船舶检验费等代收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二)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十三)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四十四)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四十五)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六)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七)对保安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用工单位安排保安人员,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保安人员的报酬,由用工单位按期统一支付给保安公司,再由保安公司按月代发放保安人员工资、为保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残疾人保障基金的形式收取的保安服务收入,允许以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和为保安人员办理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对保安公司提供临时性保安服务,用工单位按每人每天的报酬,一次性支付保安费给保安公司,再由保安公司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给保安人员;或保安公司与用工单位联建,由用工单位每月直接向保安人员支付工资、加班费、节假日补贴,同时按合同规定的人均定额一次性支付保安费(或称“咨询服务费”)给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收款后不再支付保安人员工资等形式收取的保安费,以及保安服务公司取得的其它不属于代收代付性质的保安费、管理费、培训费和咨询服务费等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四十八)纳税人从事海员外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款项和价外费用减去代船东支付给外派船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九)对会议代办业务以代办会议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减去代委托方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住宿费、餐费(含代购餐饮酒水费)、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行李托运费、签证费、票务费、机场费等)、会议场租费、景点门票或者支付给旅游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五十)纳税人承办、代办展览、展销业务或从事组团参展业务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参展方支付的摊位费(租金)、房费、餐费、交通费、广告费、护照签证费、场地搭建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

  (五十一)纳税人代办或兼办公用电话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五十二)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五十三)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或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五十四)纳税人从事物业管理的,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五十五)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五十六)对本市纳税人从事设计业务,将承担的设计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设计单位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五十七)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五十八)对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承接的境内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业务再外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服务收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五十九)纳税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营预付卡发放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的款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专营预付卡业务是指发卡人本身不从事预付卡所购买的商品销售或服务的业务,只为购卡人和商家提供代理服务、代收付款项和资金结算。

  (六十)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从事其他代理业务以其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计税营业额。

  (六十一)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六十二)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一次性买断或承包、承租广告“版面”或“段位”等广告载体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买断方),对其支付的“买断费”或“承包、承租费”在买断的时间内均匀扣除。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买断方买断或承包、承租的广告“版面”、“段位”等广告载体发布广告,对其支付给买断方的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允许扣除,但必须提供对方具有“买断权”的证明。

  (六十三)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转让无形资产

  (六十四)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七、销售不动产

  (六十五)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十六)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或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如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销售时为分批、分期或分套销售,在抵扣时应按分批、分期或分套销售的面积占不动产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扣除其购置或抵债价款。

  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转移人)将购置或抵债得来的不动产通过产权转移、股权转移、兼并、分立、整体拍卖、改制等非营业税应税行为方式转移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再销售这些非营业税应税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对受让人销售上述非营业税应税方式取得的不动产,以受让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转移人购置该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但受让人必须将不动产原购入凭证的复印件、不动产转移的合同及批文等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不动产包括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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