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处与网友共谈企业所得税

来源:天津国税 作者:天津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7-24
摘要:2012年4月26日 10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兰锋利处长、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处王华杰处长,在天津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就网民关心和需要国税部门答复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规定进行解读并在线回答网民提问。 主 题:国税局处长谈企业所得税 时...

[主持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应如何处理?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非居民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主持人]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性捐赠票据有哪些规定?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主持人]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全额发票,如何确定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主持人]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在提取折旧方面应如何处理?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主持人]企业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比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长,汇算清缴时,是否可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纳税调整?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会计核算时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所依据的合理性原则与税前扣除的原则相一致。因此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确定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对会计核算折旧年限比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长的固定资产,汇算清缴时不得进行纳税调整。

[主持人]当企业持有的资产增值或减值时,其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调整吗?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主持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所取得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主持人]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如何处理?其投资企业能否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或将其确认为自身的投资损失?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主持人]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主持人]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决策中为何要考虑税收影响?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简单地说,这是因为境内外税收因素对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目标的实现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尤其是投资对象国税收法制状况、税收负担水平、涉税政策优惠程度和税收征管秩序,以及与我国有无双边税收协定等等,无一不关系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决策目标的实现。

[主持人]有经营收入的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否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持人]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主持人]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销售所得,能否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不能。

[主持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的适用税率是多少?在税收抵免方面有何规定?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高新技术企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主持人]有网友问,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开始享受低税率过渡政策,201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可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你公司享受低税率过渡政策,按规定低税率过渡期满后方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你公司2011年仍处于低税率过渡期内,因此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2012年低税率过渡政策执行到期,若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可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什么是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国际税收协定亦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政府间谈判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书面协定。其中,两个主权国家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称为双边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3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参加签订的税收协定称为多边税收协定。截止2012年3月,我国已对外签订了97个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双边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主持人]我国“走出去”企业为何要了解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国际税收协定与我国“走出去”企业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比如:一是“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无论采取分支机构还是子公司,投资还是参股的形式,都涉及跨国所得,都可能遇到国际间的双重征税问题。二是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可享受税收无差别待遇,确保“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国负担的税收,与该国居民企业相同,不会因税收因素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三是“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履行纳税义务,不能排除风险,也不能排除发生税务争端,这些都是国际税收协定规范的事项。“走出去”企业认为境外投资国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时,可以向本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通过国际双边税收协商机制解决问题。

[主持人]什么是企业的清算所得?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主持人]企业清算时纳税年度如何确定?进入清算期的企业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持人]有两位网友都问到一个相同的问题:公司股东以个人的房产进行抵押从银行贷款,全部用于本公司的经营,请问:此借款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是否可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是否可以用银行贷款利息单(是股东的名字)列支,还是应该取得其他凭单。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以股东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发生的银行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公司与股东个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执行,即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股东名字的银行贷款利息单,不得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主持人]跨年是否可以弥补亏损,比如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盈利金额比较小,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11年度的盈利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呢?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纳税人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企业2011年度盈利可以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是因2010年盈利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不得结转至2011年度弥补。如果企业发现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填报错误,可以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2010年度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准确计算2010年度盈利弥补的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2011年度所得应该弥补的亏损额。

[主持人]有网友问,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小型微利企业是怎么规定的,所得税应该怎么交?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主持人]国税局认可的汇缴审计事务所有哪些?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可以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该是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主持人]我国居民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如遇到解释及执行协定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应该怎么办?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2005年7月7日,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文)。该办法规定,中国居民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⑴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⑵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⑶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⑷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不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⑸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⑹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⑺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对要求进行协商的案情,须在出现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对要求执行协定协商程序的案情,可以不考虑本国国内法律相关的申诉程序。

[主持人]有网友留言说,现在好多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地税共管,给企业申报带来很大不便,向税务部门反映过,至今没有结果,想请处长给解释一下。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对于新设立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我市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进行了明确。对于按照规定确认征管分工后,仍存在国地税共管情况的企业,企业可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或市国税局反映,我们将积极协调予以解决。

[主持人]有网友这样留言:1.企业现在所得税是核定征收,如果所得额按查账征收的所得额大于核定征收的所得额,按哪个缴纳所得税。2.如果现在所得税已经是核定征收了,还能转回查账征收吗?条件是什么?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是核定征收,如果核定征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按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当年不得转为查账征收,但如果企业已符合查帐征收条件,可在下一年度改为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对于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及流转税,有的地方财政存在每年按比例退税的财政扶持政策。请问对于这部分退税,是否应该再次征税,税率是多少?10年前有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相当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按现在的政策应该计入哪个科目?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谓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你单位取得的税收返还款,应并入实际收到款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相当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主持人]企业购入的软件想缩短折旧年限,办理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提供什么资料?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下列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企业所购置软件的明细表和发票复印件。

[主持人]有网友留言说,企业月营业额在5000-6000万元,交际应酬费用在5-6万元,因为银行贷款额较大,有的月因支付利息而亏损,交际应酬费用入账的话不会因为亏损而认为不合理吧 ?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应按照会计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会计与税法规定产生差异,应于年度汇缴清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公司当年取得营业收入6000万元,实际发生交际应酬费用6万元,那么,会计核算交际应酬费用应为6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该公司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应为6万元х60%=3.6万元,年度汇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主持人]职工薪酬有抵扣限额吗?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没有抵扣限额。

[主持人]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用作审计报告吗?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不需要出具审计报告。

[主持人]刚才,两位处长为我们解答了众多网友关于所得税和国际税收的有关问题。部分网友在留言中还提出了一些流转税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对此,市国税局有关处室做了认真研究,下面,由我代为回复如下: 有多位网友留言提到,目前网上纳税申报划款一次不成功,必须到税务局现场办理,对企业很不方便,也增加税务局的工作量,想问一下为什么这样规定。

[主持人]网上申报划款只能一次,是为了避免纳税人网上重复划款。如果网上重复划款,纳税人需要向所属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多缴税款的退税,由于退税审批手续比较严格,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关材料,时间相对较长,容易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并影响资金使用。希望纳税人在进行网上划款缴税时应提前保证缴税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同时尽量避开网上申报和缴款的高峰时段,以保证网上申报和缴款顺利完成。

[主持人]网上申报时,税务局需要的各项数据均已上报,但是每年税务局还要求上交纸制报表,并且税务局需要查询某数据时,还让企业再提供材料,增加了企业工作量和成本。

[主持人]税务机关推行的网上纳税申报措施,目前仅实现了纳税申报电子数据的采集,没有实现电子签名,纳税申报电子数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已采取纸质申报资料集中报送的企业,规定半年报送一次。 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和电子数据资料,税务机关不应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主持人]维修的项目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维修的项目如果是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所规定的修理修配范围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有两个网友都问到,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办公汽车购买的汽油等,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主持人]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不得抵扣范围的,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主持人]物流配送公司,用租赁的库房建了一个冷藏库,这个冷藏库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吗?那么建冷藏库时安装的制冷设备和冷藏设备可以抵扣吧?

[主持人]冷藏库是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制冷设备如果是以冷藏库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主持人]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辨别真伪?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有几种版面?

[主持人]目前我市税务机关发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有两种,一种是2011年以前印制,一种是2011年以后印制。2011年以前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最左侧可见印制企业为北京印钞厂,其票面的防伪措施主要是发票监制章采用红发红荧光油墨防伪,即肉眼可见红色监制章,在紫外线灯下,监制章显示红色荧光效果。2011年以后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最左侧可见印制企业为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其票面的防伪措施主要有:1、监制章专用红发红荧光油墨防伪,第一联、第二联表格上方肉眼可见红色监制章,在紫外线灯下,监制章显示红色荧光效果;2、定制专用号码防伪,票面右上角字符(NO)后面八位数字为深蓝色专业定制异形字体;3、税徽无色荧光油墨防伪,备注栏内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刷图纹(税徽),肉眼不可见,在紫外线灯下,“税徽”显示红色荧光效果;4、微缩文字防伪,使用同票面表格文字相同颜色印制,票面表格上方居中肉眼只可见两条直线,需要通过10倍以上的放大镜才可以清晰的看到字母组合,上线内容为“**(省份拼音简写)ZZHSHPTFP”,下线为“GJSHWZJJZH”。 目前,国税部门已在全国率先开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业务,纳税人收到有疑问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验证后即可知道是否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票面内容是否真实。

[主持人]航天金穗年服务费390元,开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主持人]按照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主持人]公司把2012年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了,记账联在3月份报2月份税时已经做账申报,公司需带什么到税务局办理遗失证明。

[主持人]需要书面申请。

[主持人]贸易型出口退税企业,如果取得红字增值税发票(上期蓝字发票已认证,因开票名称有误对方重新开具发票,本期同时取得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并认证)。那么纳税申报表附表2如何填写?如果本期红字发票没有认证,只认证兰字发票,附表2如何填写?

[主持人]这位网友的问题表述不太清晰。发票开具有误的,可以在购买方认证发票前由销售方申请红字发票;发票已认证通过的,应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在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后,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1栏转出通知单所列进项税金。上述事项与红字发票是否认证无关。

[主持人]商业(批发及零售)企业,母公司及分公司均在天津市不同的区,分公司是租赁柜台形式且不能独立核算,商品每天早晨从母公司运至分公司,晚上将剩余的商品再运回母公司;分公司人员为母公司人员每周轮换,月实际到分公司工作工时为不超过10天。母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如何纳税申报?可否零申报?分公司销售视同母公司销售在母公司纳税申报可以吗?如不行,分公司应是什么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分公司账目及核算要求是什么?

[主持人]在本市范围内,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纳税,该分公司在经营地不需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主持人]销售商品给个人,对方不需要发票,是否可以做无票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必须开具普通发票?

[主持人]在购买方索取发票时,销售方应对其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未开具发票的,应以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主持人]增值税票申请扩版,还需要到经营地实地核查吗?

[主持人]需要实地核查。

[主持人]单位有一张发票抵扣不了,去税务局验过了以后该怎么做?

[主持人]有很多种情况会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了,每种情况都有各自的处理方法,这位网友的表述不清晰,建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主持人]我单位进口肉类食品的增值税税率是13%,那么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适用税率是17%还是13%?

[主持人]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适用税率,应按照自身所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法规确定,与自身购进货物的税率无关。

[主持人]生产型出口企业,180天内不能够核销,只能转内销吗?外管局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主持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后,应自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核销,超过此期限,应视同内销征税。如果合同约定属于中远期结汇,可在货物出口后6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中远期备案证明”。

[主持人]我公司为外资公司,销售方式为国内间接出口,如果1月产品发出且发票开出,可是海关是在5月份报关的,收汇、核销需在6月,这样关单日期与发票日期不符。请问这样还能免税吗?免税批准是在年初申请好的,请问以后还要视同内销补税吗?

[主持人]如所述无误,可以免税,不补税。

[主持人]我单位做批发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还能申请其他票种吗?因为有些个人需要手写的发票。请问能申请购买吗?如何申请?

[主持人]已经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全部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以及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药品批发行业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发票零散用量较大,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位网友的情况如属于上述范围,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其他普通发票不得同时使用。

[主持人]1、市热办规定天津市采暖期是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在采暖期开始前(7月至11月14日期间)对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2、有关条例规定:“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那么是按月计算?还是按年(供暖期)计算?

[主持人]1、对供热企业的优惠政策是指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给予免征增值税。供热企业只要是在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向居民个人供热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均在优惠政策范围内。2、免税收入的确定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主持人]我刚购买了一辆车,上完牌及交完税后不久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国税局的,要退回我交的5%税,说今天是最后一天,还让我打另外一个电话尽快办理,而且打我电话的号码是上海地区的个人手机号码!请问是真的有购车退税这项政策吗?

[主持人]我国现行的车辆购置税退税,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除上述规定以外,国税部门从来没有发布过其他车辆购置税退税的相关政策。同时提醒纳税人注意,车辆购置税的退税是依申请办理的。有关车购税税收政策问题可拨打天津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也可登录天津国税网站http://www.tjsat.gov.cn查询。

[主持人]小规模纳税企业使用的是手写发票还是机打发票?

[主持人]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问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截止日期,现在可以答复您:认证截止时间是每月最后一天的22时。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对于一些来不及回答的网友留言,我们会组织有关处室认真解答,然后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至此,天津市国税局三期“税务处长在线访谈”活动就结束了,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关注和参与,同时,也非常感谢各位处长的支持和配合。 再见!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