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处与网友共谈企业所得税

来源:天津国税 作者:天津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7-24
摘要:2012年4月26日 10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兰锋利处长、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处王华杰处长,在天津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就网民关心和需要国税部门答复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规定进行解读并在线回答网民提问。 主 题:国税局处长谈企业所得税 时...

2012年4月26日 10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兰锋利处长、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处王华杰处长,在天津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就网民关心和需要国税部门答复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规定进行解读并在线回答网民提问。 

主 题:国税局处长谈企业所得税
时 间:2012年4月26日 上午10:00-11:30

嘉 宾:
兰锋利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王华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处处长 

[主持人]今年4月份是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加大了税收宣传工作力度。为进一步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解读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宣传国税工作,我们连续举办了每周税务处长在线访谈活动。今天将是最后一期,专题是“税务处长谈企业所得税”,邀请到天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的兰锋利处长和国际税收管理处的王华杰处长,与广大网友在线互动交流。欢迎两位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下面,开始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

[主持人]“税务处长在线访谈活动”得到了网友们的热情关注,很多网友在网上留言提问,我们将在今天的访谈中对这些提问做出解答。 第一个问题是问兰处长的,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计入收入总额?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的各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刚才提到不征税收入有关规定,那么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税前扣除规定有区别吗?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有区别。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的各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想知道什么是非居民企业?请王处长给解释一下。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主持人]什么是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主持人]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是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是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主持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是否要处罚?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一些网友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提出了一些问题,请兰处长解答一下。第一个问题是,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如何规定的?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主持人]那么,资产损失如何申报?申报形式有哪些?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主持人]哪些资产损失属于清单申报,哪些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请兰处长简要介绍一下。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此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主持人]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呢?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主持人]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如何处理?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主持人]税法当中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怎么规定的?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主持人]那么扣缴义务人应如何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按照税法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这里所称的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主持人]有网友想知道,什么是指定扣缴义务人?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主持人]企业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其相应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主持人]目前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比较常见,请问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参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市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主持人]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能否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加计扣除。

[主持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支付方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应何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带来了实惠。网友们对此也十分关注,提出了很多这方面的问题,请兰处长给我们解答一下。首先,有网友想了解一下国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计入减计收入。

[主持人]有没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呢?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以2011年为例。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按照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填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确定适用税率。2011年汇算清缴时,再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确定适用税率。 如果2011年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随年度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行业、享受优惠政策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如果2011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缴时已计算减免了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主持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加计扣除。

[主持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所得,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有。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持人]能否介绍一下,国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如何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内先由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及附加,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及附加总额不足本年度核定减免税限额,需要在国税机关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主持人]国家为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出台了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想知道动漫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1.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新办的动漫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重点动漫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下面几个问题需要王处长给我们解答一下。转让股权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到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主持人]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被转让股份的中国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境内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除提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附报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和中文译本以及董事会决议。

[主持人]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主持人]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如果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主持人]我们整理了一些网友关于收入确认方面的问题,请兰处长给我们集中解答一下。第一个问题,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主持人]企业取得的国债转让收入,应于何时确认收入?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主持人]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主持人]某公司出租房屋,租期2年,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取得的租金如何确认收入?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主持人]某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收取的会员费如何确认收入?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主持人]宣传媒介的收费收入如何确认呢?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主持人]非居民企业取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主持人]某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企业,为促销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收入如何确认呢?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主持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主持人]两个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问,合伙企业经合伙人商议,决定不分配当年度所得,A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当年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的劳务收入如何划分境内境外进行申报纳税?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符合什么条件时,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为已经完工?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主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主持人]哪些非居民企业应参加汇算清缴?

[国际税处处长 王华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持人]费用扣除问题,一直是所得税业务的难点,也是网友关注的热点。下面就有一些网友的此类留言,请兰处长为我们集中解答一下。 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中国注册税务师齐洪涛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执行: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问,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某企业向银行贷款,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收取费用并取得合法凭证。这部分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向银行贷款,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发生的费用,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主持人]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这种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所得税处处长 兰锋利]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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