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瑞顺达虚开400余万元增值税发票稽查案例

来源:青岛国税 作者:青岛国税 人气: 时间:2012-10-13
摘要:我市国税稽查局开创税款异地执行先例 近期,市局稽查局查处一例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青岛华瑞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华瑞顺达...

我市国税稽查局开创税款异地执行先例
近期,市局稽查局查处一例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青岛华瑞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华瑞顺达)数年来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偷逃税款,与众多大型商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真实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份,金额共计400余万元,税额共计70余万元,价税合计共计近500万元。

市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凭借多年工作经验,从最初敏锐洞察到疑点,到一步步取证侦查,最终在与公安机关同心协力地查办下,让偷税企业的罪行暴露于阳光之下,并在案情侦破后,成功实行异地执行税款,挽回了税收损失,并对此类案件日后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新思路与可借鉴的范例。

细微之处引发怀疑 抽丝剥茧探究案情
2010年8月,市局稽查局检查一科例行对批发企业的专项检查,在核对发票时,一家名称为华瑞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怀疑,该家企业主营兰亭、美丽丝路、馥佩等品牌的化妆品,但在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却有部分发票开具的购入货物是洗发水、牙膏等洗涤用品。

“在常人眼中,化妆品和洗涤用品同属于保洁用品,差别甚微,如果不仔细甄别,这个疑点和可能被忽略掉。”市局稽查局检查一科科长高东旭介绍,尽管在以往的案件中,并没有这样的先例,但检查人员还是凭借着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发觉到了此处的破绽。

“发票进项和销项的不统一还不足以构成犯罪证据,如果惊动企业,很可能引起他们的戒备,找不到我们想要的证据,因此我们并没有打草惊蛇,而是立即确定思路,暗中着手从企业的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方面进行调查。”在接下来的缜密调查中,果然又暴露出了两个较大的疑点:该企业销售的化妆品基本都是从广东、深圳等地购进,而购进的发票却是本市发票;在从银行对发票的付款情况进行查询时,发现企业购货的资金均流向一户名为“刘海燕”的账户,刘海燕系该公司的员工。而在“刘海燕”的账户上,流入的资金却被不定期的以现金方式提取。

假如是正常业务的付款,为什么会通过个人账户进行支付?这些开具发票的公司均是本市规模较大的商业企业,如此大额的付款又为什么要用现金支付?抽丝剥茧般的调查后,检查人员最终取得关键性的证据,从而更加确认了自己的怀疑——该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迅速将此案向公安机关进行了通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层层深入破解疑团 终使案情水落石出
通过税务检查人员取得的相关证据后,公安机关与国税稽查局成立联合检查组并立案。2012年3月27日,我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经侦大队侦查人员将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崔秀华及其员工刘海燕抓获。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崔秀华无法再狡辩,很快便承认了企业在公司购货进价较低,在商场销售时价格较高,从而形成的增值额较大,增值税税负率较高的境况下,为了保住利润,按照价税合计2%-5%的比例支付“开票费”“买”到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然而,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如何“买”到的呢?沿顺这条线索出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的背后又牵扯出了新的重要案情。根据崔秀华提供的线索,公安人员将注意力集中到几个人的身上,他们分别是海阳市兄弟百货配送中心经理徐文兵、原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务主管朱卫明、在即墨经营日化用品的刘鹤苓、青岛绿兴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王立明以及徐文兵之兄——临沂经营日化用品的徐仰兵。这几个人借职位的便利,分别从一些大型商场购进日化用品对外销售,因其销售的客户一般是一些不需要发票的个体经营者,这样他们就“省下”其进货单位或商场为其开具的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华瑞顺达每月申报时,会计刘海燕根据其行业税负率,计算出进项税额的缺口,然后与徐文兵等人联系,一般先将相当于货款的资金入以自己名字开户的银行账户里,再打入其进货的单位或商场,这些单位或商场就开具出购货单位为华瑞顺达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相当于货款的资金扣除发票价税合计2%-5%比例的“劳务费”后,再由徐文兵等人转回刘海燕的账户,刘海燕再将资金转回华瑞顺达公司,在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便交给其会计记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开拓思路“反客为主” 首次异地执行税款
据调查,华瑞顺达公司在与青岛海之洁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真实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取得上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份,金额共计400余万元,税额共计70余万元,价税合计共计近500万元。此时,案件已经真相大白,水落石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华瑞顺达需补缴税款,但此时检查人员却发现,企业大量资金已被商场占用,账面上的少量的资金根本无力缴纳查补税款。

“在旧的思维模式下,我们只能按部就班,当企业无力补缴税款时,就查询银行账户冻结存款扣缴税款的形式来执行入库,但倘若企业偷税数额较大,为减少损失,就会丢车保帅,利用停止企业的经营、转移资金或其他财产等方式规避税务机关的处理。”据高东旭介绍,往往当税务机关按照这种模式一步步走来,会发现账户资金早已抽空,货物及其他财产也不见踪影,检查人员只能徒呼奈何,不只是案件将成为积案,国家税收的损失也是惨重的。

在这种情况下,检查人员开积极拓思路,变被动为主动,在税款执行上提前布局:通过“综合税务管理系统一户式窗口”查询其报税发票存根联,并将数据整合排序,从中找出该公司长期供货的主要客户,向上述公司注册地的国税局发出协助对该公司暂停支付货款的函。同时与该企业委托的代理人联系,对其宣讲法规依据,要求其配合税务机关执行上述税款,责令企业提供一银行账户,此账户主要用来存入相当于税款的货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对该账户进行冻结。

此后,检查人员先后奔赴潍坊、威海、文登等地,在当地国税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将企业偷逃的税款百余万元划入我局指定银行账户,开创了税款异地执行的先例。异地执行税款的成功,不仅成功地挽回税收损失,同时也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工作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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