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财务人员询问校车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中轻型商用客车”,对7米以下、10座~23座的校车,是否应该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该文件的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汽车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座~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关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规定,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座~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因此,企业生产的车身长度7米(不含本位数)以下、10座~23座的校车,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需要缴纳消费税。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座~23座(含)以下的校车,不缴纳消费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