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管辖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提示

来源:中翰 作者:中翰 人气: 时间:2013-03-23
摘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 深圳地税局 )反避税工作团队是全国反避税工作的一面旗帜,从1996年开始深圳地税局就率先成立两个反避税的专职科室并配备了近30人的反避税专业团队人员,建立了反避税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关联交易审核评估、同期资料抽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地税局”)反避税工作团队是全国反避税工作的一面旗帜,从1996年开始深圳地税局就率先成立两个反避税的专职科室并配备了近30人的反避税专业团队人员,建立了反避税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关联交易审核评估、同期资料抽查、转让定价选案、立案等反避税工作。中翰国际深圳思迈特财税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深圳地税局所管辖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简要提示如下,以供企业决策参考。

一、深圳地税局不断强化反避税力度
1、深圳地税局强化关联交易审核评估工作
2011年6月27日,深圳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关联交易审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76号,以下简称“176号文”),明确规定,以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关联交易申报均要进行审核评估,并将关联交易审核评估工作列入以后年度的执法检查项目。

根据176号文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企业将是税务机关审核评估的重点:
(1)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2)明显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3)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4)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2、深圳地税局出台《转让定价行业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2日,深圳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印发<
转让定价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2011]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深圳地税局今后将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对深圳地税局管辖的中小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行业管理,通过初步审核评估选定典型行业及其目标企业组,实施跟踪管理,敦促企业自查并自行改正。

根据57号文规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利润率低于2%,或者经过行业统计分析,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中小企业将被选定为转让定价行业管理的目标企业。税务机关将对目标企业进行政策宣讲与辅导,要求目标企业提交同期资料报告,并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四分位区间的中位值,辅导、敦促企业自行调整以前年度转让定价行为(补税)。对于积极服从行业管理、主动进行自我调整、调整幅度符合评估要求的目标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不作进一步的调整;而对于不服从行业管理、纳税遵从度差、仍然恶意避税的目标企业,税务机关将对其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

3、深圳地税局加强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
2012年4月13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112号),通知要求:各区局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关联申报的宣传、辅导和信息采集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法定义务;对达到同期资料准备标准的企业,原则上都要进行审核评估,同时根据辖区纳税户的行业分布、重点税源、关联交易金额等情况确定审核评估对象;各区局应辅导、督促企业对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及其他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依法进行自我调整,根据调整结果逐户填写《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服务情况表》。

4、深圳地税局要求企业汇缴时对关联方交易作自我调整
2013年3月14日,深圳地税局下发《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3号),通告明确要求:“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就其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按独立交易原则对关联方交易作自我调整。” 这意味着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都应该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根据可比性分析的结果评估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此作为自我调整缴税的依据。

二、我们的建议
从以上深圳地税局近年来不断加大反避税力度可见,随着具有明显国际化特征的企业所得税的设立和实施,已将中国的反避税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根据中翰国际了解,2013年深圳地税的反避税工作重点进一步向内资企业拓展如总部企业集团、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嵌入式软件企业、税收洼地企业、走出去企业等,同时也将会把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股权转让作为反避税工作重点。因此,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评估关联交易中所存在的转让定价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化解转让定价风险。
(一)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评估自身转让定价风险
1、有形资产购销交易问题。企业应尽快准备符合规定的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同期资料报告,并根据同期资料报告可比性分析结果,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所存在的转让定价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如果企业确实未准备或准备的同期资料不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的要求,税务机关很有可能会对企业进行反避税立案调查,而且需要特别提醒企业关注的是:目前深圳地税局反避税调查的年限一般都为3—10年。比如某日资海产品生产企业2008年度由于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并追溯调整十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转让定价行业管理办法》的出台,今后深圳地税局反避税工作的重点将瞄准中小企业,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按照《转让定价行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目标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行业管理,并敦促企业自行纠正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行为(自行补税),对于不服从转让定价行业管理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对其立案调查。因此,千万不要以为企业规模小就没事,如果企业长期亏损或微利(利润率低于2%或低于同行业水平),税务机关照样不会放过。

企业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不但能充分了解企业自身所存在的转让定价风险,还能减轻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时的处罚,根据2号文规定,企业如果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一旦被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则可以免除5%的罚息。

2、非居民股权转让问题。如果企业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非居民股权转让,那么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非居民股权转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一般反避税问题,在我们过去处理的20多例案件中,都存在被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定价后调整补税的情形,因此企业新旧股东对该问题也应引起高度关注。特别提醒注意的是,2012年,非居民企业及个人股权转让反避税将是深圳地税局的反避税工作重点之一。

3、融通资金资本弱化问题。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应准备同期资料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本弱化相关的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国内比较完整的资本弱化反避税的CASE并不多,税局对可比融资交易的寻找也遇到很大的困难。不过我们已经找到一种替代的方法,运用该方法可以有效解决资本弱化可比交易寻找难的问题,从而有效找到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债资比例,进而计算出企业超过标准2:1比例而可在税前扣除的关联利息支出。

4、关联提供劳务问题。关联方之间提供服务,如房地产总部企业内设的各个业务部门为集团成员公司提供项目决策、规划设计、施工技术、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和法律等服务,如果不按独立第三方之间的标准收取或支付服务费,就会存在纳税调整风险。企业应按照受益原则判定集团内部活动是否属于集团内劳务,进而确定是否就此收取与支付费用。同时,企业应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说明收取或支付服务费用的真实合理性,以及支付标准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深圳地税在其2013年工作要点中特别指出:将制定“集团服务转让定价管理指引”,以加强对集团劳务的转让定价管理。

5、无形资产关联转让和使用问题。无形资产关联转让和使用的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品牌、营销渠道销售产品,使用母公司技术平台开发新产品,均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母公司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则母公司存在纳税调整的风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应分别从交易双方角度考虑可比性,选择正确的转让定价方法和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并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以充分的数据和资料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

(二)寻找合适的中介机构,积极应对
转让定价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技术”,不管是税局反避税专业人员、企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人员还是中介机构的转让定价咨询顾问,没有经过5年以上的历练,是不可能做好转让定价税务工作;而对同行业进行可比性分析则需要使用总局指定的OSIRIS等数据库。因此,企业应寻找合适的中介机构,首先配合企业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人员完成转让定价的风险评估工作;其次,当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时,协助企业积极有效地进行调查调整应对工作。

我们作为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的首席发起合伙人机构,是中国本土最专业、从业时间最早(1998年开始)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我们每年为60多家跨国企业集团(包括很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国内企业集团(包括许多中国投企业)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预约定价安排、转让定价调查抗辩、转让定价税务规划、转让定价指引制定等转让定价税务专业服务(自2009年来,中翰国际每年为200多家企业提供转让定价服务)。经过15年多的历练,我们已经发展成为中国本地“服务时间最长、服务客户最多、服务内容最全、服务团队最强”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税务专业服务机构。

长期丰富的转让定价实际操作经验及反避税调查应对的实践经验,同时与总局及各地(含深圳)地税机关反避税专业人士建立了畅通的沟通渠道和良好的公共关系,我们完全有能力协助企业应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调整,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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