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的印花税政策分析

来源:王冬生 作者:王冬生 人气: 时间:2024-09-26
摘要:印花税采用应税凭证正列举的方式,税务局应该依法征税,没有足够的税法依据,不能征税。上级税局的所谓口径,不能作为征税依据,口径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这是每个税务人员都应该承认的。建议纳税人依法与税务局沟通,只有见到不得不缴税的法律文书,才缴税,然后再提起复议等维权措施。

  广告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合同?这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本文基于印花税有关法规、《民法典》、《广告法》有关条款,分析如下问题:

  一、为什么出现分歧?

  二、如何理解承揽合同与广告合同?

  三、哪类广告合同属于应税合同?

  一、为什么出现分歧?

  主要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

  《暂行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其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但是,自2022年7月1日实施的《印花税法》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虽然包括“承揽合同”,但没有再如《暂行条例》那样的进一步详细解释。

  也就是在2022年7月1日之前,广告合同属于应税合同,之后是否还应继续征税,就成了问题。

  二、如何理解承揽合同与广告合同?

  应税合同是印花税主要的应税凭证。但是,具体如何把握合同的范围,印花税法对部分合同,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做了规定,但是,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印花税法没有规定。

  印花税法没有规定,那看什么?

  当然不能再看已经被废止的《暂行条例》。

  处理税收问题,税法没有规定,先看会计准则或其他法规。会计准则没有对合同范围的规定,只能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770条是承揽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771条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根据770条和771条,可看出承揽合同的范围和内容。

  但是,广告合同是否属于上述范围?还需看《广告法》。

  (二)《广告法》的规定与广告合同

  《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出定义。

  1、什么是广告?

  第2 条第2款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就是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宣传活动。

  2、什么是广告主?

  第2条第3款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

  广告主就是请他人为自己做广告的一方。

  3、什么是广告经营者?

  第2条第4款规定:“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经营者起码包括三类:设计方、制作方、代理方。

  4、什么是广告发布者?

  第2条第5款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可以发布广告的电视台等传统媒体,网络平台,网红等新媒体,都是广告发布者。

  5、广告合同有几类?

  《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没有合同类型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以广告主为例,广告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1)广告设计合同

  广告主与可以提供广告设计的公司,签署广告设计合同。

  (2)广告制作合同

  广告主与可以制作广告的公司,签署广告制作合同。

  (3)广告代理合同

  广告主与可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公司,签署广告代理合同。

  (4)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主与可以发布公告的公司,签署广告发布合同。

  当然,广告业其他从业人员也会有签署有关合同,不再赘述。

  三、哪类广告合同属于应税合同?

  根据《民法典》承揽合同的定义和广告合同的类型,可以判断哪类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的承揽合同。

  (一)属于应税凭证的广告合同

  根据《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广告法》对广告有关活动过的定义,广告设计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二)不属于应税凭证的广告合同

  广告代理合同、广告发布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三)与税局出现分歧怎么办?

  现实中的分歧,是主管税务局认为广告发布合同、代理合同,都属于应税凭证,依据是上级税局掌握的口径,就是应征税。面对税企这类分歧,纳税人怎么办?

  纳税是个法律问题,印花税采用应税凭证正列举的方式,税务局应该依法征税,没有足够的税法依据,不能征税。上级税局的所谓口径,不能作为征税依据,口径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这是每个税务人员都应该承认的。建议纳税人依法与税务局沟通,只有见到不得不缴税的法律文书,才缴税,然后再提起复议等维权措施。

  包括印花税在内的各类分歧问题、模糊问题,只要基于税法、有关法律、基本法理等深入分析,总能得出站得住的结论。税收三性之一的“固定性”,实际就是确定性,该不该缴税,清晰、确定。

  面对现实的矛盾,期盼财税部门尽快发文明确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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