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开始,将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10万元,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口径介绍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除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四)对上年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0的企业,凡在当年预缴时获利(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际利润额大于0),预缴期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上一纳税年度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但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六)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流程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要求 (二)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并及时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且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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