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04-03 现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执行。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扩大就业,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3]441号)文件精神,将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规范备案办理流程,加强后续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企业减免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减免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减免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税收减免、安置残疾人单位减征营业税。 第三条 纳税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符合享有多项税收优惠时仅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应按第六条对应项目所规定的时间和报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根据管理和检查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申请时间: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起。 (二)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企业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4.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5.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三)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为企业出具的证明; 3.师以上政治机关为随军家属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4.新办企业人员和随军家属名册; 5.企业与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师以上政治机关为随军家属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证明雇工情况的相关材料。 申请时间: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起。 (五)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安置人员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新办企业人员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名册; 4.企业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经营者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证明雇工情况的相关材料。 申请时间: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起。 (七)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申请减免年度的企业税收核定通知书或者纳税申报表;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4.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名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名册及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工资表。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税收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申请减免年度的企业税收核定通知书或者纳税申报表;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4.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名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名册及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工资表。 (九)安置残疾人单位减征营业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 2.申请减免年度的企业税收核定通知书或者纳税申报表; 3.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4.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5.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6.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以上条款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并已实际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继续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已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发生变化的情况导致纳税人改变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的,应重新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发生变化的情况导致纳税人不应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优惠的备案,要定期开展核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交已提交过的资料。 第十条 经核查,发现纳税人不具备享受相应优惠项目条件的,应取消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资格,依法追缴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经核查,对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项目资格等有疑问的,可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变更或终止原税收优惠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出具相关文书。 第十二条 通过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较为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税务检查。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事项在备案手续办结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立卷归档,并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后续管理产生的资料也应依照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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