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政策失效]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 2017-09-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于2022年9月20日到期。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临沂市范围内执行以下预征率: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 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临沂市范围内执行以下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新建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销售新建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7%。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5%;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7%。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7%。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止。 特此公告。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