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答记者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11
摘要: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为什么要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改革有哪些意义?

  答: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同时,煤炭企业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并将清理收费基金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

  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2)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税率公布前要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

  另外,对原油、天然气及今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处理。

  3.问:如何保障此次资源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答:一是认真做好清理收费基金工作。清理收费基金,是此次资源税费改革的前提,也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对在清单之外违规收费的地方和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二是要求地方合理拟定煤炭资源税税率。省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与煤炭行业脱困相结合,合理拟定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4.问: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对征收管理做了哪些调整?

  答:目前,越来越多的煤炭开采企业直接销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选煤,全国原煤的洗选率已达60%左右。随着国家节能环保力度的加大,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上升。为便利征纳双方,此次改革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即:将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同时规定,对纳税人开采销售原煤的,以原煤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在洗选煤销售环节征税,相对于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征税,对纳税人更有利,也更合理。

  将洗选煤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作为计税依据,可以避免对煤炭洗选环节的成本和利润征税,保持原煤和洗选煤的税负平衡。折扣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或由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5.问:下一步还有哪些资源税改革举措?

  答: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清费原则,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结合相关资源特点、资源税费性质,逐步将水流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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