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区划分范围的通知 潮地税发[2004]275号 2004-12-20 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区划分范围的复函》(潮府办函[2004]76号,下称《复函》)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复函》附件所列的“路段两侧”是指所在路段门牌单位(个人),一个单位有两个门面(或门面朝向不在路段两侧)的,以门面所向较高等区为准。 二、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对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重新进行登记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此项工作要在2005年2月底前完成。 三、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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