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46号 2001-03-29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厦委[2001]027号)有关税收政策内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镇集体建设用地。盐田和1996年以前因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烧砖瓦窑而形成的废弃地复垦成耕地的,以及农用地整理后获得的新增耕地面积的60%折抵指标,可以申请置换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专门用于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镇工业小区建设。对废弃地或盐田复垦耕地的置换指标,还可作为政府存量土地储备,用于调剂新增公共基础设施非农建设所需占用的耕地指标,实施废弃地、盐田复垦的镇、村享有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的奖励。复垦及农用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折抵指标可以有偿转让。 二、鼓励农民进城镇落户。积极探索鼓励农转非的计生政策。已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城镇创办二、三产业、取得营业执照、自主经营者,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农民进城镇落户,可在3年内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对己转为城镇户口并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原农民,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待遇。 三、用足用好现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厦委发[1999]018和[2000]020号文件,以及国家、省里的一系列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乡镇企业享有同类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其它扶持政策。继续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2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政策。为充分发挥特区的幅射和带动作用,鼓励岛内各区、开发区吸引外资到岛外投资办厂,项目投产后,该项目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分成比例及年限,由洽谈引进项目的区和项目所在的区双方商定;鼓励岛内工业企业外迁,企业搬迁岛外后,其产值统计及税收分成由项目原所在区和项目迁入区协商解决。 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录用我市农村劳动力,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持有《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我市农村劳动力,在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时,免收鉴证费;对发生的劳动纠纷,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帮助解决,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实行本地农民工与外地工同等标准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办法;以利于减少企业用工成本。为做好我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工作,要专门制作《厦门市农村劳力就业证》。农民工因征地等原因“农转非”的,其按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与“农转非”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问时,允许在三年内按农村户口缴交社会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补交与城镇户口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五、扶持发展重点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减轻龙头企业费用负担。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计征之前予以扣除。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照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实施名牌战略,扶持涉农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制定名牌农业产品标准,对达标产品比照省优工业产品优惠政策给予扶持;积极支持农业生产企业创造条件获得自营产品进出口权。对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实行出口退税。鼓励现有外贸企业与农业生产企业联合,加快培育农业产品出口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到市外、境外投资农业项目和设立展销窗口。五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的贷款贴息及相关技术投入;涉农企业为拓展国际市场在境外设立产品销售窗口和建立远洋渔业基地的,享受市政府对外贸企业在境外设立窗口机构的同等补贴;探讨设立农产品和渔需物品保税仓库或保税企业,提高农业出口创汇能力。 七、由土地整理而新增的耕地面积,可按60%的比例置换为建设用地面积,其指标可在全市区、镇之间有偿转让,所得收入用于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土地整理。 八、实行农村费改税,减轻农民负担。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和省的工作部署,决定今年以吉林区为试点,先行开展税费改革工作,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特产税政策,改革村集体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严格控制农业税率不超7%、农业附加比例不超20%的界线,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