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5]11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23
摘要:征收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按照现行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库,即:凡报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用地的耕地占用税收入,一类地区缴省级50%、市县级50%,二、三类地区缴省级40%、市县级60%;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以及增减挂钩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缴市县级。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地税发[2015]118号                2015-11-2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县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运行,经研究决定,将耕地占用税原“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办法改为属地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由耕地所在地同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征收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按照现行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库,即:凡报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用地的耕地占用税收入,一类地区缴省级50%、市县级50%,二、三类地区缴省级40%、市县级60%;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以及增减挂钩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缴市县级。

  三、[条款废止]纳税人缴清税款后,持征收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5年11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