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地税发[2015]118号 2015-11-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4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运行,经研究决定,将耕地占用税原“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办法改为属地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由耕地所在地同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征收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按照现行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库,即:凡报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用地的耕地占用税收入,一类地区缴省级50%、市县级50%,二、三类地区缴省级40%、市县级60%;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以及增减挂钩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缴市县级。 三、[条款废止]纳税人缴清税款后,持征收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5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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