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5]46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11
摘要:坚持普特政策并举。发挥中央统筹支持作用,加大中东部地区对口支援力度,激发民族地区内生潜力,系统谋划、突出重点,普惠性政策向民族教育倾斜,制定特殊政策重点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教育快速发展。

  七、落实民族教育发展的条件保障

  (二十五)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民族教育投入,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针对民族地区特殊情况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并重点支持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开展双语教育。整合民族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并适时扩大资金规模,集中用于解决双语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时要对民族教育给予倾斜。对口支援资金要继续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完善内地民族班办学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民族教育,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投入。

  (二十六)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完善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应助尽助。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国家助学金政策。普通高中、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在按程序制定或修订对口支援项目规划后,各省市对口支援新疆、西藏、青海藏区资金可用于资助受援地在内地学习的学生。将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强化培训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高校国家资助体系。鼓励内地高校通过设立学习进步奖学金等方式,加大对来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学生的奖励资助力度。做好残疾学生资助工作。

  (二十七)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强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民族地区学校开放。制订民族地区教育资源建设方案,开发、引进、编译双语教学、教师培训和民族文化等数字资源,并推广应用。在大规模在线学习平台上,开发面向民族地区的教育课程。鼓励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校际联网交流。以中小学和职业院校教师为重点,加强对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向民族地区倾斜。

  八、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党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确保民族教育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健全民族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民族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视抓基层、打基础,把学校党建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制度体系,抓住薄弱环节,转变工作方式,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切实增强学校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十九)全面落实政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地方各级政府是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加强对跨省区民族教育协作的指导和管理。

  (三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作用。健全教育对口支援机制。支援省市、中央企业、学校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全局意识,按照已建立的对口援助关系,重点加大对受援地区双语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支援力度,配套完善必要的设施设备,培训和选派中小学校长、班主任、骨干教师,帮助培养各类人才。发挥中东部职业教育集团办学优势,对口支援民族地区职业学校。继续做好中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工作,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帮助受援高校加强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

  (三十一)切实加强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国家民族教育研究机构要构建跨地区民族教育科研平台,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组织开展民族教育重大理论和政策研究。各省(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教育科研、教研工作,完善支持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以研促教、教研结合,全面提升民族教育科研、教研工作服务民族教育发展的能力。

  (三十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在编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民族教育摆到突出位置,优先发展、重点保障,并列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据法律,结合实际,制定民族教育法规。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国务院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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