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有关规定,对所得税缴纳的实务会计处理作一介绍。
一、企业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不论内资企业所得税,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其税率均是按年设计,但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支出,纳税人就要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期预缴所得税。内资企业可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预缴所得税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1)以上年实际应缴所得税为基础确认当年预缴所得税额,也就是企业在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以上年全年实际应缴税额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的预计生产经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全年预缴所得税后,再计算确定每期预缴税额。 (2)以各预缴期的实际应税资料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它是按纳税人每期(月或季)的实际计税资料计算每期应缴所得税额。由于是预缴所得税,可以不进行各项差异的纳税调整,即直接以当期财务会计的利润总额(账面利润)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如果有金额较大的差异项目,如坏账准备差异,也可以在当期调整,但不进行全面调整。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第一种预缴方法: 可以只作每期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当企业每期实际预缴所得税额相同时,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采用第二种预缴方法: 1.期末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时,记: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预缴所得税时,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年末,企业应认真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经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后,办理结算税款手续。之后,税务机关根据选案标准、平时及审核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检(稽)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3)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外资企业为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 1.计算出应缴或应补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实际收到退回的多缴税款时,作与上述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1.计算出应缴的所得税时,需减去(或加上)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贷:递延税款)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所得税减免与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减免的所得税,企业不应该将其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中,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如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不仅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实,而且也是对国有企业或国家有投资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一种流失。因此,企业应正确地进行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果不是法定减免,企业应该将减免税额记入“资本公积”。 1.先计后退的会计处理 a.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 减免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等。 2.先缴后退的会计处理 a.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 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c. 收到退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3.法定直接减免,不作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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