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5]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14
摘要: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建立全方位的慈善政策保障体系。

  完善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降低慈善组织注册登记门槛的政策,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化政策环境,稳妥推进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福利类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区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加强公益创投活动服务。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发展的投入政策。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要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的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并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完善慈善人才政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依法落实慈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慈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慈善组织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年金制度。

  (四)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

  建立行业支持型慈善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服务类、评估类的支持型慈善组织,通过委托项目、提供办公场地、完善人才培养政策等多种形式,培育和扶持行业支持型慈善组织发展。

  支持建立行业标准。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慈善组织和慈善服务评估标准,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服务,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出台相关行业服务自律标准,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引导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建立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委托行业组织建立面向各类组织和捐赠者服务的慈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打造集求助、救助和捐赠信息于一体的区域性慈善信息平台,实现慈善信息的全面公开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推进本地区慈善信息化建设,促进慈善信息透明,提升慈善行业公信力。

  (五)建立多层次的慈善事业监管体系。

  建立慈善信息统计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志愿者登记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慈善捐赠信息记录和统计制度、慈善信息披露制度。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信息,以及政府的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信息。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强化慈善组织的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依法依规开展募款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项目开展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保障捐赠人合法权利。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健全政府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要加强和完善慈善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每年抽查25%的慈善组织,依法审计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保障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三五”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要建立以民政部门主导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民政部门与宣传、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慈善奖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各级政府要抓紧研究出台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等相关规定,实现志愿服务在线记录、网上查询、社区或服务机构证明,倡导将公民的志愿服务情况作为招生、招聘、享受相关服务、给予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明确责任和要求,推进工作落实。要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做得好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督查,并由民政厅将督查结果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慈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措施,抓好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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