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试验区建设支持力度,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沟通协调,帮助解决试验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试验区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定期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试验区建设成效,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
。小微民营企业职工以“实名制”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变更职工的参保时间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时间为准。
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已建近17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上,继续用足用好国家支持政策,深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供给。2021年,力争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2万套(间)以上,着力解决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优惠政策直达享。狠抓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切实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税费优惠政策。
执法维权显温度。推广首违不罚,落实“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推进柔性执法,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加强权益保护,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
合作金融单位。为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相关服务;提供金融系统接口,拓展居民服务“一卡通”金融服务功能;做好居民服务“一卡通”金融应用环境改造,扩大网点终端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覆盖面,提升服务能力;保障居民服务“一卡通”金融应用安全。
问计问需于民,开展需求大征集活动,落实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加快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安徽省实施“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即组织千名机关干部、深入千家企业,送思想送政策送项目送要素,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市人民政府网站、主流新闻媒体及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深入宣传解读该文件。有效发挥信息、网站等渠道作用,宣传落实的新经验、新进展、新成效。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赵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认定创业示范基地。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联系本级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标准制作电子印章,推进电子证照实时制证,并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拓展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应用,为群众企业提供便利。
加强省级相关部门工作合力,推动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在政策衔接、主体培育、监管服务创新等方面协同发展,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优做强、做精做专,持续全面提升行业能力,更好服务国家建设,制定本办法。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推动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对需要市、县配套建设的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降低市、县配套比例;对省以补助或奖励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或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5%。
自2021年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截止时间调整至每年6月30日,主管税务机关于7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梳理上报市税务局。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改革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并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规定现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工作,统一工作口径,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市税务局制定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中“(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的内容同时废止。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明确我市2017-2019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及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不高于核定扣除标准核定的具体情形,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制定了《公告》。
全市市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范围内,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附件1)且工会经费通过税务代扣缴交至芜湖市总工会的小微企业。
合肥片区着眼带动江淮、辐射全省,重点发展高端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型显示、量子信息、科技金融、跨境电商、节能环保、服务贸易、生命健康等产业,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区。
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负责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项目是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项目和培训项目。本办法适用于由工伤预防费列支的工伤预防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主体申请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工业用房、酒店宾馆、加油站等房产类型。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要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上市公司突出创新驱动,积极实施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做优做强主业,强化上市公司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中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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