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作,减轻单位和员工在年度汇算期间的办税负担,税务部门已向纳税人发送了提示提醒:在两个以上任职受雇单位每月同时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一处任职受雇单位享受扣除,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现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自2020年12月31日起废止。
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现对《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补充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属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的总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断改进服务,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根据相关规定,经联合审核认定,现对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以上非营利组织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为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事宜(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延长2020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提高办税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务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合肥市市区存量房(非住宅)计税价格全面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进行评估。
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1月28日起对上述非住宅存量房正式实施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进行评估。
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深入实施“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将续建、新开工、储备9209个省重点项目纳入综合服务平台协调调度并动态调整。组织各有关市将2020年因汛情受灾企业纳入联系包保企业名单重点帮扶。
聚焦农村产品上行,有效发挥市场作用,壮大经营主体,培育推广品牌,强化利益联结,改善基础设施,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
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软件、智能家电、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创意文化产业。重点产业企业名录库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强化经费保障,纳入重点项目,加大物力财力人力投入。紧盯目标,把握重点,细化任务分解,合理调配资源,严格落实到位,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决定在合肥综合保税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马鞍山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应当缴纳的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应当缴纳的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对产业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的重要指示精神,抢抓机遇、顺势而为,促进我省线上经济加快发展,壮大新的经济增长点,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保证收票方不出现进项税转出问题的关键无法依靠一个更健全的税票管理系统,而是依靠业务交易的真实,建议建筑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留存相关交易业务真实发生的证明材料。
按照27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社会组织需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
根据芜湖市委、市政府规划,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四至范围为:北至皖跃路,南至白茆段长江子堤,东至沈巷、二坝段长江干堤,西至白茆镇区,大龙湾片区,以及现有的二坝镇。范围覆盖芜湖市鸠江区沈巷、汤沟、二坝、白茆四镇大部分区域。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植物油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本公告公布了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确保年底前按此标准征缴到位。
《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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