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植物油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本公告公布了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确保年底前按此标准征缴到位。
《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号)。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广泛宣传《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服务措施清单》《遭遇自然灾害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工作指引》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展宣传的覆盖面、影响力。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等文件规定,对提出汇总纳税书面申请的15家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纳税人在破产分配时进行房产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房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指令管理人向税务机关定向询价,税务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提供存量房评估系统的房产计税基准价格等信息并及时反馈。
自2021年起,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调整至每年6月30日,主管税务机关于7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梳理上报市税务局,由市局8月底前集中报送至省税务局。
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银保监等部门积极沟通联系,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督促各商业银行严格借款人资格审查,对签订“阴阳合同”的个人一律停止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省属高校开展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业务均应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办理,建立起以“缴款识别码”为数据核心、缴款信息共享、缴款渠道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模式。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社会稳定器”作用,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兜住特殊时期民生底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现就完善做好我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有关事项通知。
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20年7月13日前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为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升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请您提醒单位员工,在您单位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段内及时办理年度汇算,尚未在约定时间段内办理的请尽快按规定办理,确保大家及时获得退税,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也避免逾期申报补税而产生税收滞纳金。
降低反担保要求。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财税法〔2018〕540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经审核,现将2019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建立重大经济政策、投资项目实施对就业影响的评估机制,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贫困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的项目和产业。进一步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的通告》(财税法〔2018〕351号)规定,现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19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开具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收入质量问题,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原则,严禁通过收“过头税费”、虚收空转、违规提前征收收入,严禁为迎合脱离税源实际的要求违规征税,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映给我们。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具体要求,全省税务系统要积极发挥税费优惠政策对稳就业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助力我省完成全年就业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酌情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安徽省电子税务局APP已上线,您可通过访问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file/downloads/ydbs_1.0.apk网址,或使用浏览器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下载安装。原安徽税务移动办税APP现停止使用,相关业务功能请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APP办理。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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