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要求,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现就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免收服务费事项公告如下:第三方服务单位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项目免收服务费。
到2021年,全省县域均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均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培育体系。依托安徽创新馆,定期组织创新创业大赛、成果发布展示、融资对接等活动。
为进一步优化自然人取得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流程,更好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增强服务质效,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省税务局于2019年5月24日制定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关于优化自然人取得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流程的通知》(皖税个便函〔2019〕17号),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进驻车管所的通知》(皖公办[2019]129号)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阜阳城区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进驻阜阳市车管所,实现车辆购置税缴纳与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一门、一次”办理。
为做好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开展落实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局对全市税务系统涉及取消相关税务证明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主要材料适用税率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方法暂不调整。
对市区光彩大市场、英德利汽车城、康来特家苑、赛格电脑城、光彩商铺楼、钢材大市场、绿地启航社、青园农机城、吉祥街、储藏室及地下车库的存量房(非住宅)试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进行评估。
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皖发〔2017〕9号),不断提升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省政府统筹省文化和旅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市、县财政依据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当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市、县政府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贴、基金注入等多种形式,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顺利推行、落地落细,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了《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当场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不再要求经办人、代理人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全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十项制度分别为:首问责任制度、领导值班制度、办税公开制度、导税服务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延时服务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预约服务制度、例会制度及日常巡查制度。
在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同时以户或人为单位,设定年度起付线和报销限额。可将普通门诊报销向县(市、区)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延伸。
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制定省审批事项清单(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设区的市依据省审批事项清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和设区的市审批事项清单于2019年5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稳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将就业政策置于宏观经济政策层面以及鼓励创业创新等部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将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实施减税降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减税降费政策全面推行、精准落地。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第二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具体计算公式和排放量的核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内容执行。
域名变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及增值税发票、网络发票相关系统将停止服务。变更后电子税务局原域名不再对外提供服务,其他系统原域名将于5月21日停止使用,请您通过新地址进行访问。
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推进第28个税收宣传月,全面推行减税降费包保责任制,通过“靶向辅导”“精准滴灌”,努力做到精准包保、精准帮扶、精准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时间组织好第三轮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工作,对新老政策统筹开展深入细致的答疑解惑。
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外地报验户均适用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有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将于4月10日正式上线。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大力推进农机装备产品自愿性认证结果应用。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对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等重点产品实施行业规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便民办税的工作方向,把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深化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以此为抓手,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积极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涉税资料、降低办税成本,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多走网络、少走马路”,将改革落地生根。
坚持把减税降费作为省税务局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里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扎实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编发税收优惠政策“一本通”,开发优惠政策享受自动提醒系统,促进优惠全面落实。
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