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近日,税务总局编制并下发了2019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目前,我省已经完成了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的相关升级工作,请出口企业及时下载、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确保自2月14日起使用新版退税率文库申报出口退(免)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申报企业应如实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渠道受理部门在接收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登记工单”(见附件1),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转交本级纳税服务处(科、股)按照总局规定工作流程办理。
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
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
2019年2月23日0:00至3月1日7:59,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及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对外办理涉税业务;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和移动办税APP等办税渠道同时关闭。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的通告》(财税法[2018]351号)规定,现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18年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下载软件后,请仔细阅读安装说明,已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老版本的用户,系统会自动升级;未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用户请按安装说明下载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着力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撬动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深入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细化监管措施,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
为适应纳税人纳税申报以及财务报表年度报送的实际需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将本月纳税申报期限由2019年1月15日延长至2019年1月18日。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为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税总发[2014]159号),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0月上旬,针对纳税人客户端申报失败人数较多的情况,市局要求就纳税人申报失败的原因开展全面分析,对未作税费认定的纳税人、重复申报纳税人、表格填写错误纳税人,要加强税法宣传、加强客户端使用辅导,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纳税人申报存在问题,为纳税人办税服务提供周到满意服务。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本次发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7.190101)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7.190101),自2019年1月5日启用。同时,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于2019年1月5日上午进行配套升级,届时将暂停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暂停时间约为2个小时。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简称“ITS”项目),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厅端、扣缴义务人端、手机APP端和网页(WEB)端4个办税服务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等。
本办法所称清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申请清税注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核实其申报纳税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的活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还应当核实清税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9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建筑施工涉及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纳税人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桥工程和拆迁工程施工中排放的扬尘。煤炭装卸、堆存涉及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纳税人在装卸、堆存煤炭时排放的煤粉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5月将其名下的土地投资到另一开发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纳税人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见下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合肥市税务局)于2018年9月30日向社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新设立执法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公告》),公告明确了我市税务稽查机构职责范围。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执法机构工作职能,提升案件查办效率,以下案件不受《执法机构公告》中规定的指定辖区或范围限制:
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鼓励勤劳守法致富,促进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城镇居民群体间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城镇困难群体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跨部门的药品生产和使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信息监测,及时掌握和发布药品供求情况,引导我省制药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
对国家新出台的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并组建出口企业微信群,指定专人负责微信群的运维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辅导,及时解答企业相关问题,确保所有出口企业知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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