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190401)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190401),自2019年4月1日启用。同时,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于2019年3月28日晚上或者29日上午进行配套升级,届时将暂停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暂停时间约为2个小时。
自2019年3月29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端(Web端)正式启用新域名(地址:https://its.anhui.chinatax.gov.cn)。原域名(https://its.ah-n-tax.gov.cn)仍可以继续访问至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9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宣传辅导口径,及时更新12366税收知识库,细化我省面向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口径。货物和劳务税处根据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口径,制发全省统一政策解读口径,并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和回应。
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在线升级功能直接升级,或者通过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软件下载-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下载后手动升级,也可以登录出口退税资讯网-申报软件下载-退税率文库下载使用,具体事项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019年3月18日起升级服务器将启用新版本开票软件的自动升级功能。请您确保网络畅通,并登陆开票软件,系统将自动提示升级,您须根据升级提示完成新版本升级工作,升级后即可正常登陆开票软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全省一般纳税人户数多,工作任务量大。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作为,利用信息化手段筛选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对纳税人按行业、适用税率等分类追踪管理,建立模型对纳税人税负水平等指标进行测算,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切实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行业分布、户数情况以及减免税额,主动稳妥地开展好前期准备工作。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认真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采取有效举措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工作。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域名变更为anhui.chinatax.gov.cn,原域名(www.ah-n-tax.gov.cn)将于近期停止使用。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提高ITS技术咨询解答效率,扎实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2月起,全省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系统(ITS)技术咨询改为线上咨询,主要通过扣缴客户端中自带的“个人所得税客服中心”进行线上咨询解答,原400电话咨询已经取消。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请严格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9年,省财政安排130亿元左右,采取“借转补”、事后奖补、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四个一”创新主平台、“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技工大省建设等。省级预算安排需再分配的省直部门切块资金,尽快拨付到具体用款单位和项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要求,积极推动运输结构调整,提高综合运输效率,实现物流降本增效,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近日,税务总局编制并下发了2019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目前,我省已经完成了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的相关升级工作,请出口企业及时下载、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确保自2月14日起使用新版退税率文库申报出口退(免)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申报企业应如实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渠道受理部门在接收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登记工单”(见附件1),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转交本级纳税服务处(科、股)按照总局规定工作流程办理。
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
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
2019年2月23日0:00至3月1日7:59,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及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对外办理涉税业务;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和移动办税APP等办税渠道同时关闭。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的通告》(财税法[2018]351号)规定,现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18年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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