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效率,现将我省税务系统“一次不用跑”事项清单72项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2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3部门关于滁州市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207号)。
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法〔2016〕122号)有关规定,现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17年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8年4月6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清单》共有报告类、认定类、发票类、申报类、优惠类、证明类、权益类7大类551个事项。其中,551个事项均可在线下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501个事项可在线上电子税务局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
2018年,省财政安排120亿元左右,采取产业基金、“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三重一创”、“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四大创新支撑体系、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技工大省、“双创”等,加快发展动能转换,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精神,为落实环境保护税属地征管要求,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强化省级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加大奖补力度,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省政府决定,环境保护税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50%,所在市县分享50%。
2018年,安徽省国税系统在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下,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推出5类18项71条便民办税措施,努力打造方便、快捷、舒适的纳税服务品质,全力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遵从度、获得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2014年以来全省地税系统坚持“纳税人所盼,税务人所向”,连续4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相继推出27类100项纳税服务便民举措,全力为纳税人办税提速减负,纳税人满意度、遵从度和获得感不断提升。
本办法所称清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申请清税注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核实其申报纳税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的活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还应当核实清税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请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成品油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时,请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的临时经营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加快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改革部署,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目标,营造“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营商环境,现将我省国税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66项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行,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为明确煤矿企业、发电企业部分建筑物房产税政策,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负担,我局起草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仓等建筑物征免房产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期间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财税法[2014]67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2017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现决定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作如下修改: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4]78号)从附件2中删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牵头下发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凡规定已经明确,省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省财政厅原则上不再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转发,由各部门翻印或者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下发。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企业的信息是否涉密。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可通过统一报表平台离线客户端报送。
本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为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规范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安徽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公开处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建筑物是指依法批准和历史形成的非临时性建(构)筑物(因采矿拆迁补偿的除外),具体范围是:港口、国防工程设施、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电力工程设施、公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城镇及乡村集中工业和民用建筑区等。
民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并及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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