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措施不力的,不提供涉税涉费数据或者不履行税费协助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税费款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财税〔2018〕13号)、(财税法〔2018〕540号)、(2019年第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时间的公告》(2020年第1号)等规定,现将2023年度经确认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缴费人签订本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送达电子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到达电子税务局缴费人端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极优服务、极简审批、数字赋能、制度保障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申请材料电子版请于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4日提交至我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在收到我会告知线上审核通过的邮件后,请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预约现场核验时间。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推动问责与容错并举。(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供销社)
建立完善重点外资企业省领导联系服务工作机制,强化省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开展服务外资企业上门行动,鼓励外资企业增加投资,引进更多标志性外资大项目。
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落实10项举措助力中小企业计量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计量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安徽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586号)同时废止。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肥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
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
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善工资专用帐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等配套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
对《公告》所列第一条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推进长三角地区卫生健康领域标准制定,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以标准化建设助推健康安徽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现将安徽省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经确认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要加强对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全面正确把握自由裁量标准,坚决纠正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处罚案件。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凡已在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省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各保险机构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后,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返回的已完税信息,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15个百分点。
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让广大中小微企业和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政策、方便运用政策,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各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对部分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鼓励平台企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省局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线上申请办。申请抵押登记、一手房办证、二手房过户的群众可选择电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或打开皖事通App进行在线申办;申请个人房产查询的群众可通过皖事通App直接查询并下载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送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8号)。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为促进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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