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有关规定的,经确认公告后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证书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会考机构)负责所辖市的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各市在发放证书时要认真核对合格人员名单,并对报考条件进行审核。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提升后续管理质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按全部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按月(纳税期限为按季的,可按季)填写《汇总纳税企业进项税额传递单》(附件2),连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联次传递至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并装订备查。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公开处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抓好教育培训,把政务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地税机关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
剥离依附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和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经省统计局统计公布,2015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51096元,月平均工资为4258元。据此,在2016年度内,我市各单位和其职工个人每月实际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限额均为1532.88元。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份,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各项原则确认个人股权转让收入。
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注重解决区域性、结构性问题,实行差别化的调控政策。鼓励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住房消费,支持居民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有序化解房地产库存,有效控制市场潜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开发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非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6%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一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2010]38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3季度基本实现主要办税事项全市通办,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积极落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的改革目标,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皖地税〔2010〕38号 )精神,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纳税人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证,并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有利于给企业减负松绑、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和系统推进全面创新试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不得再印制发票。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和货物销售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原属省地税局直属局管理的汇总纳税企业由其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登记,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登记继续有效,纳税人不需要到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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