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通过调节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在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区域,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在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区域,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适当控制商住混合用地和商业办公用地供应量,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均衡。
在上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新办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加强部门协作。财政、国税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地税部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构建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
省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银行总行“银税互动”协议精神,全面总结前期“银税互动”合作经验,制定了《安徽省“银税互动”协议范本》(见附件1),各地可参照该范本,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从以下方面开展“银税互动”服务。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现将全省2016年总机构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名单公布如下表,请各地税务机关密切关注,确保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方式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春风行动”在各级地税机关“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方式推进。
各级财政、地税、房地产、国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工作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要求,自2016年2月2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具体表样见附件)。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2016年2月份已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符合免征范围的,按规定办理抵扣或退库手续。
我市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为六档,市直参改单位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分别为:厅级1690元/月;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6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60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省直参改单位和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9]784号)、《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民管字[2011]75号)同时废止,财税法[2009]784号文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适用财政部财税[2015]141号文件有关规定。
鉴于安徽华夏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东光电技术研究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安徽华东光电技术研究所为军工产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根据税法规定,对安徽华东光电技术研究所无偿使用安徽华夏电子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同意按民品军品产值比例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5〕702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布置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16〕12号)文件,我省2016年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户均纳入监控范围:
在承接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客户的诚信、经营风险和财务状况,考虑自身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应当按照准则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关注重大风险领域。
自2016年2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应当根据投保车辆、车主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采集有关数据,利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数据导入模版,及时、准确地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并及时解缴代收的税款。
《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适用范围为淮南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告》所称“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布置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坚持和完善省政府负责同志联系市和精准帮扶省属企业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帮扶企业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落实,依法依规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围绕夯实基础、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方案》提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6个方面31类改革事项,内涵丰富,涉及税收改革发展方方面面。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开展《方案》学习,深刻理解《方案》的主要任务和核心要义,准确把握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
事务所职工类型分为执业注师和从业人员,其中:对于从业人员,事务所应于1月15日前更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从业人员模块数据,以便审查。
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处理: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按照《公告》规定办理;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分支机构不再进行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含四县一市)所有纳税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合肥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全市(合肥市区)范围内进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合肥支行)国库后再划拨至市总工会。
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份,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各项原则确认个人股权转让收入。
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
我市范围内由地税机关管辖的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我市外出经营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税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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