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承接的有效承接,该下放的及时下放。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现将我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点情况表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0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并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过学习宣传培训使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系统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精神,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深入了解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等,达到社会公众知晓、市场主体业务人员会用、工商干部业务熟练的工作目标。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办税服务厅、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着力宣传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我市市区范围内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市区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本通告所公布的涉税业务。合肥市政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全市单位纳税人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迁入迁出等税务登记业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公布的评定起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对于地税、国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地税、国税机关报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税程序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对网上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免于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4年10月1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和2014年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安排,在各市经信委(经委)和市地税局初审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核,现将我省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
全省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我局将根据自查结果开展税收约谈及实地核查,对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表格和资料,以及虚报瞒报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税行业的宣传工作,要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宣传工作会议精神,联系注税行业实际,研究和改进注税行业宣传的思路和措施,统筹安排注税行业宣传的工作重点。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4年9月21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行政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加快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日益迫切。涉税信息共享是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少税源信息不对称、提升税收监管能力、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也有利于优化政务信息资源配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要结合走访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进一步推动企业商标质押贷款工作。通过向企业发放商标质押贷款业务办理须知、办理工作流程卡等形式,广泛宣传和引导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利用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
由于新老系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原来的业务流程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系统的需求,下一步我局将对收、发文流程,文件内容错误处理,文件销毁等文件管理业务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制定出新的业务流程规范。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每年8月份,省行业团工委依据《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评价表》(附件3),集中对各见习基地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挂牌,以及具体支持措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2014年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模见附件)。
健全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其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失能失智程度上浮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和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行政审批改革决定和省局新修订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除注销税务登记外,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填写表格正确、证件资料齐全的,地税部门一律当场办结。
查账征收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未正确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包括: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小微优惠、条件不符合或缺漏填报、所得为零填报减免税、超比例填报小微优惠、优惠不足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精神,省商务厅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决定开展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对发票打印和开具内容进行了调整,并组织对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软件(税控)进行了升级,形成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软件(税控)3号补丁,现予以发布。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更好地满足纳税人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依托我省重大发展战略,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辟新的就业增长点。落实发展服务业扶持政策,发展创意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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