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协会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下达自律监管关注函、责令单位会员内部问责、责令单位会员整改等自律监管措施。
加强培训交流。常态化开展为企服务专席人员业务练兵活动。不定期组织涉企部门赴热线现场开展政策培训,提供专家座席服务。加强与外省市沟通交流,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做法和经验。
健全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加大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按照税务总局确定范围,积极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的宣传、落实工作。优化办税服务厅个税专区服务,提供精准辅导等个性化服务举措,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特别清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定期对各片区承接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片区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工会会员的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经本单位党政认可或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每两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 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 800 元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滁州市地方税务局滁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滁地税发〔2009〕20号)同时废止。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并曝光,限制其资质资格申请和从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暂扣、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
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免征契税;对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林(农)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农)场、农民林(农)业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林下种植、养殖和特色经济林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按规定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落实落细支持REITs等盘活存量资产有关税收政策,靠前服务、加强指导,帮助重点项目实现资产盘活。对实施资产证券化、REITs的原始权益人,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我省项目建设的,比照首发上市给予奖补。
2023年底前,聚焦群众需求,拓展一次办服务事项范围,精简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逐步将人社系统内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差、失业保险金停发、解除劳动用工备案等纳入一次办服务事项。鼓励各市创新工作思路,相关服务事项可先期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加快数字化转型,培育一批专业性强、成长性好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统筹省级节能减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支持力度。严格落实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
为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理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目前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查找是否存在没有文件依据或文件依据已失效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
现将2022年度经确认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以上非营利组织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外整体迁移至我省的有效期内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继续有效。
2025年底前,“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形成“皖事通”“皖企通”前端受理、“皖政通”后端办理的“前店后厂”模式,持续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
探索跨省异地就医零星报销线上办理,参保人员因故无法直接结算,回参保地零星报销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可依托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医疗费用明细、疾病诊断等就诊信息探索实现线上报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质效,畅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信息沟通渠道,方便缴费人完成参保缴费,现公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咨询联系方式及掌上办缴费操作指南。
各市县(区)要按照我省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模式,既可采用医疗机构自建模式,也可采用政府统建、医疗机构接入模式,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加大工作力度,如期完成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任务。
进一步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推进证照类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面提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程电子化交易率。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全面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及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等不合理规定。
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 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实行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项目,执收单位通过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单,缴款人通过非税收入代收机构将款项上缴财政,缴款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缴款书。
充分发挥行业审计、税务、管理及财务咨询等专业人才集聚优势,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加入各级财政人才库,担任政府部门咨询专家、国资企业外部董事等。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补齐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延长至2023年底,企业可以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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