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向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准确落实到位。要将执行指南和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有机结合,规范对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所涉及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做好土地增值税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由各县(市)局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后报市局备案,市直(含琅琊、南谯两区)核定征收率由市局确定。每个县(市)局、市直管理分局选择1~2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开发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报市局备案。
对已开业,但提出认定申请时年应税销售额尚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还应携带纳税人的户管资料,实地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与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
为进一步加强建安和房地产企业税源监控和发票管理,2010年底前各地应当在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中全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同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对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以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的方式告知其纳税情况。对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明细申报,或是纳税人提供了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方式告知其纳税情况。
除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已明确保留的原有票种外,医疗卫生、旅客运输等行业使用的机打发票,考虑到其特殊的发票开具要求,各地可以暂时保留原票种。各市地税局应当统一确定上述纳税人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业务需求,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经市局审核后使用。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由各县(市)局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后报市局备案,市直(含琅琊、南谯两区)核定征收率由市局确定。每个县(市)局、市直管理分局选择1~2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开发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报市局备案。
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今年年底前,所有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从明年1月份开始,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获取企业转入信息,在企业入驻之前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前筹划对接方案,积极建议地方政府建立相关部门及税企共商机制,共同帮助企业科学设计转入方式,努力做大地方税收管理和服务空间。
各地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培训,使相关人员能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主要程序和技术规范等。要坚持内外并重,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帮助和引导广大纳税人行使好民主权和监督权,维护好纳税人权益。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结合新一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皖北地区城镇建设发展相关研究。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完成新一轮皖北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自2010年7月征期开始,将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增值税预征率下调定为0.6%,今后若该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税负率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视情再作调整。
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结合我市个体经济经营现状,经研究,对我市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预征(征收)率标准进行调整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和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于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实行纳税申报和变更登记同步进行,由主管地税机关辅导督促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的同时,填写《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缴纳”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示范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摸排、遴选本地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并不断优化办税工作流程,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节能减排税收优惠。同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建立健全税收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省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316号)下发后,部分煤炭企业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咨询省局。
申报材料:《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立项合同或资金计划、政府下达拨款资金批文、资金到账凭证(申报材料一式3份,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附《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电子版)。
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留15%,专项用于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省对投资额l亿美元或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单列。集中区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对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设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出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速崛起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对代开票纳税人比照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开票限额管理。代开票纳税人具有的自备车辆和实质性挂靠的车辆每月每载重吨位平均开票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不同吨位的车辆,应进行合并计算,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核定该纳税人的月份开票限额。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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