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设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出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速崛起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对代开票纳税人比照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开票限额管理。代开票纳税人具有的自备车辆和实质性挂靠的车辆每月每载重吨位平均开票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不同吨位的车辆,应进行合并计算,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核定该纳税人的月份开票限额。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在我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并做好税款追缴工作。
根据1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肯帝亚皖华人造板有限公司生产的饰面刨花板属于102号文件列举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
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期满时,除非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目录下,各地可自行下载使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条款废止]
健全向地方党委、政府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报告制度,围绕示范区建设中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开展税收调研,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针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安庆经济社会发展争取更加有利的政策。
严格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需派人实地开展注销清算工作。对提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可简化税务清算流程,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皖江示范区各市、县(区)国税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宣传好《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增强皖江示范区的吸引力。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需要审批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坚持“三不变,两优化”原则,即日常管理、税款征收及一般性服务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变,税款入库地点、级次和方式不变,国地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变;优化国税系统内部分工和对大企业的纳税服务。
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国税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各市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纳税人投诉处理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稽查等相关部门应按照业务分工,积极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投诉工作。对属于国税机关纳税服务范围的投诉,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从2010年起连续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集中区建设,区内新建企业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市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对我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各单位应建立清算制度,严把最后一次支付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其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
为进一步规范注税行业执业行为,促进我省注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自2010年4月份征期起,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由市局负责在CTAIS中将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筛选出来,各单位税收管理员根据名单在认定办法规定期限内通知纳税人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集中审批小组根据市局集中审批流程进行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我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规模、行业特点、企业类型和会计核算水平,采取分类预缴管理,将查账征收纳税人,分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以下简称按实预缴)和按最低预缴所得率预缴(以下简称按率预缴)。
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开展国家创新工程试点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积极影响的分析和研究,通过税负分析、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式,准确把握经济税源运行特征。
根据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对《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逾期应收款项确定为单笔余额市内小于2000元,省内小于5000元,省外小于10000元的逾期应收款项。
自2010年4月1日起,市区及三县付汇人应在付汇前7日内持《申请表》、《地税初审表》及有关合同等资料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合同报备手续。主管地税分局在收到付汇人提供《申请表》、《地税初审表》及有关合同资料之日起,在2日内审核完毕,填写《地税初审表》相关栏目,经分局盖章后退还纳税人。
各级国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银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并制定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报告。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613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工作要求,对设立年金计划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开展检查。
及时掌握我市各上市公司及证券机构涉及限售股的解禁和转让情况,做好《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台帐》(见附件)的登记备案工作;重点加强证券机构预扣缴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股东清算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皖地税[2009]142号转发)要求,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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