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赠送给顾客的购物卡、缴费卡、现金券、其他物品等,应作为顾客的其他所得全额按照20%税率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互动机制”的任务是以信息平台为支撑,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整合”、“联动”为重点,完善税收经济分析指标体系,整合数据分析发布,协调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和税源管理主要环节之间的工作,实现减负增效,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
省财政厅,各市、县财政局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市、县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与BT项目的主体为业主和工程建设方,这两方主体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业主为特殊主体,即政府、政府组成部门,或者政府投资设立并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国有企业。
关于住房补贴的标准问题,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333元,实行按月发放的,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13%。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残疾人劳动所得、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财政厅、合肥海关、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5〕538号)、《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5〕539号)、《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法〔2007〕308号)的规定,安徽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的《毕业证》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留复印件备案后,及时给予免征相关税收。
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遭受雪灾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2007年因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而新增加的税款的减免,由各市、县地税局自行审批。
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各市、县民政、国税、地税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应联合成立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组织对辖区内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实施年审。
由于进口钾肥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国产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因此,在计算复混肥中免税化肥占全部化肥的成本比例时,进口钾肥可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国产钾肥不得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
工业强省是深入推进安徽跨跃式发展、加快实现崛起的重大战略;也是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需要充足的财力支撑、良好的政策环境和优质的税收服务。
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是贯彻落实“两个减负”工作的具体体现,是提高国税机关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限额减免方式。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购房人取得的上述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购房人取得的实际收入减除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款由取得收入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提高纳税评估质量,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金融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本评估指标体系。
明年7月份,省局将组织对《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各地应认真做好《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确保贯彻落实到位。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银行使用的《专用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并按印制厂家承印区域进行计划分配。印制厂家应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票样和要求印制《专用发票》,认真落实,确保《专用发票》印制质量,以保证银行开票的准确性。
实行定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对应的预缴比例,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娱乐业按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4%比例预缴所得税;服务业按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2.5%比例预缴所得税。
市县地税机关按月从契税征收机关、房管部门取得房产交易信息资料,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将传递来的应税信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申报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信息进行比对。
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法规、税政、征管、人事、监察、稽查、网站等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小组在征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法规、税政、征管、人事、监察、稽查、网站部门人员组成。
保险机构按月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手续。保险机构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有关手续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各级税务机关应完善办税服务厅设施,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安全的办税环境。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间,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纳税申报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各地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争取社会各界支持。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争取重视和支持,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别为立合同人、立账薄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大电厂为小电厂代发电,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而不能按小电厂与省电力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格计算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工业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省局制定的《工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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