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69号)中“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债券,不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对金融机构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49/68096.html

2004-10-08

安徽省法规

使用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意义重大,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职责,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https://www.shui5.cn/article/69/154494.html

2004-09-28

安徽省法规

各地应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将“先比对、后扣税”规定涉及的会计核算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写等具体操作方法,传达到所有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https://www.shui5.cn/article/00/37438.html

2004-09-24

安徽省法规

要切实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管理,取消大额收购发票,全部采用百元版。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非城乡个人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对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https://www.shui5.cn/article/1a/153855.html

2004-09-24

安徽省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的规定,改按《通知》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17/160922.html

2004-09-22

安徽省法规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19号)所确定的我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省地税局编制了《全省地税普通发票分行业分类代码表》(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da/171788.html

2004-09-17

安徽省法规

根据省地税局《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见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4]317号)精神,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但不得再层层下放。

https://www.shui5.cn/article/6b/164808.html

2004-09-14

安徽省法规

对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统一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和具体管理要求,统一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https://www.shui5.cn/article/ec/37406.html

2004-09-13

安徽省法规

实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并附报相关资料,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查后,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上报省辖市局审核;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逐级上报省局审核。

https://www.shui5.cn/article/6a/161774.html

2004-09-07

安徽省法规

约谈制度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征管手段,可以使税企双方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中,就涉税问题进行交流,一方面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税源状况,减少对纳税人检查次数,提高申报准确率和税款征收率;

https://www.shui5.cn/article/05/164931.html

2004-09-06

安徽省法规

取消审批后,市、县局对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情况要进行严格监管,要求中介机构按季报送开票服务情况,并每年对其开票服务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目前尚没有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的市、县,有关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工作。

https://www.shui5.cn/article/df/37355.html

2004-08-19

安徽省法规

生产销售货物,是指用自有的原材料生产产品对外出售的业务。提供加工劳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https://www.shui5.cn/article/ea/37331.html

2004-08-09

安徽省法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9月30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是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均应予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联运发票票面上只合并注明运杂费,而未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的,一律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https://www.shui5.cn/article/96/37332.html

2004-08-09

安徽省法规

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的变更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在该地点参与兴办的合伙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https://www.shui5.cn/article/ec/50266.html

2004-08-09

安徽省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e4/164806.html

2004-08-09

安徽省法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之前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规定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9b/164795.html

2004-08-09

安徽省法规

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由省局面向全省进行公开招标后确定,并按程序予以公布。各省辖市局可在省局招标确定的承印企业中自主选择承印企业。省局将定期对普通发票承印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普通发票印制资格。

https://www.shui5.cn/article/e4/37326.html

2004-08-05

安徽省法规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保障金。

https://www.shui5.cn/article/43/49050.html

2004-08-03

安徽省法规

列入《通知》第三条“待核查退(免)税额”范围的退税业务,待有关电子信息对审无误、疑点核查清楚后,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同意,方可办理退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26/154497.html

2004-08-03

安徽省法规

对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享受财税字[1998]732号确定的我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可执行到2003年底止。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从2004年起执行我局皖地税[2003]199号文件,实行税前定额扣除的办法。

https://www.shui5.cn/article/69/165262.html

2004-07-30

安徽省法规

各主管地税机关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实行跟踪管理和检查。重点检查房产原值、用途、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如发现虚假情况,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7b/164789.html

2004-07-26

安徽省法规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经与有关报社协商,并多方询价比较,决定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的报刊。

https://www.shui5.cn/article/b4/37281.html

2004-07-23

安徽省法规

关于饲料产品的检测范围、抽样送检方法及检测单位,暂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416号)和《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等规定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0f/37282.html

2004-07-23

安徽省法规

为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现“新帐不欠”的目标,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促进我省外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https://www.shui5.cn/article/95/37278.html

2004-07-22

安徽省法规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总局、省局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通过新闻媒体、办税大厅触摸屏等多种宣传方式做好一般纳税人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为新政策的推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https://www.shui5.cn/article/8a/52910.html

2004-07-20

安徽省法规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https://www.shui5.cn/article/21/50265.html

2004-07-14

安徽省法规

自2004年7月份起,全省统一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制度。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办理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申请手续,由区县级国税机关在认定的同时直接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https://www.shui5.cn/article/32/37257.html

2004-07-13

安徽省法规

对不具备免税资格的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废旧物资,应当按照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扣除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收购专用发票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https://www.shui5.cn/article/63/153854.html

2004-07-12

安徽省法规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涉及地税的税务行政许可种类、权限、要求等开展税务行政许可活动,对本地、本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置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坚决停止执行,并不得再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擅自设置与《行政许可法》相悖的涉税行政许可项目。

https://www.shui5.cn/article/35/37236.html

2004-07-07

安徽省法规

纳税辅导期内,商贸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和验旧供新制度。企业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应携带上次领购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原件)和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

https://www.shui5.cn/article/a3/81014.html

2004-07-07

安徽省法规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https://www.shui5.cn/article/50/49047.html

2004-07-01

安徽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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