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如实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切勿听信各类小道消息,避免虚假填报影响纳税信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事后抽查,并会同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纳税人填报信息进行核验。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延期缴纳相应税款;符合条件的企业转增股本过程中缴纳个税有困难的自然人股东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
决定废止《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9年第2号)。
凡是实施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留抵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应当办理汇算的纳税人,逾期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进行标记,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税务行政处罚。
发售发票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领发票一直予以支持和保证供应。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可能因为存在涉税风险问题,如未取得合规列支凭证企业所得税存在欠缴风险,主管税务机关依规对其发票的供应做出限制,在企业整改后可以正常领用发票,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出口退税、收入核算、征管科技、信息中心、风险管理等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协同配合,对于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及时受理、审核、核准、退库,及时传递信息,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对退税全流程实施跟踪提醒、督办,确保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法定期限,请扣缴单位协助提醒、辅导外派员工按期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境外所得,避免逾期申报产生滞纳金,甚至影响纳税信用。
按照国家部署,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进一步深度融合、协调发展,全面建成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
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明显的地区,依规在分配年度环境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落实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开展“百万大学生兴皖”行动,实行全方位的政策保障,让他们安心留皖、放心创业、舒心定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的创业补贴,各地可给予配套支持。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落实小、中、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加强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监控,动态跟踪资金使用,及时通报资金分配使用进度,强化对县(市)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及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具体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困难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困难中小微企业执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家庭刚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优先在“双一流”高校依托校友会、联谊会等布局建设“筑梦江淮服务站”,可给予10万元左右建站经费。依托各市青年旅社、经济型酒店等设立“大学生驿站”,为首次来皖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住宿、就业咨询等服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以及《安徽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按照国家部署,落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在省级权限管理范围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部门,统筹考虑进一步减税降费问题,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推动地方性税费优惠政策顶格出台。
认真做好监测研判。税务部门要认真开展涉税中介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监测工作,加强信息甄别研判,并按工作职责分工推送相应部门处理。对于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涉税服务信息,税务部门要及时进行甄别研判,书面回复明确性意见。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等文件规定。
为深入贯彻全省“一改两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 更好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 现结合安徽税收工作实际,将安徽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做到” “十严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破产案件中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缺少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资料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或委托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并出具规范的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并报住建部门备案。
做大做优“科融通”“科创贷”、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购置贷款、设备购置贷、“活体贷”等产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服务业企业、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应延尽延”、新增贷款“应贷尽贷”。
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面。非公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按照当年新增职工每人每年1200元给予相关企业补贴,不足一年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另外,经与您及其贵企业财务人员沟通交流,贵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一直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加大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做好涉税辅导,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对于提案的相关意见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为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争取更有利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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