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合肥市按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与市实行1:9分成,并由征收机关就地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
对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征收机关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减、免、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征管范围,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26号)及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开票量的大小,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纳税人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累计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月供量。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超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区县级国税机关核实批准后,可适当调高其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
民营企业投资兴办安置“四残”人员的福利企业,指经民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并出具《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饲料产品的检测机构、抽样送检程序和免税审核方法等,仍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将运费发票抵扣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具体执行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布;要及时做好总局《公告》的印制、发放工作,要将《公告》张贴在所有的办税服务厅,并及时发送至每一户一般纳税人。
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的,在2004年底前,企业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捐赠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该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和住房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2003年9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
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兑现政策,自主建房”的原则,采取外迁到安全区和建保庄圩的安置方式,将居住在行蓄洪区低洼地、淮河河滩地及生产圩的群众迁移到安全地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各级国税机关征、退税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及出口退税其他基础数据的采集、传输和使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
无水乙醇是以普通乙醇为原料,通过乙醇、水、苯等多元共沸的物理方法,脱水而成的纯度为99.9%以上的乙醇。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无水乙醇属于酒精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导入旧系统数据。进入5.3版申报系统,修改系统配置后,执行“系统维护\系统数据导入”,在“选择旧系统路径”中选择数据备份的路径及文件夹名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在“修改导入文件序列”中选择“导入前清空系统数据”。
企业办理农产品(包括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简单加工的工业品,下同,具体范围见附件一)出口退税要集中、单独进行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客户付给的定金(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应作为预售收入处理,预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的情况下收取的预收款项可不作销售处理。
省地税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施行办法》的精神,修订《安徽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废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皖地税[2001]11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仍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83号)规定执行。
在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内,对外来投资者来皖创办民营企业,由各市、县按照“突出发展重点,加大鼓励力度,优先促进引进,兼顾内外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全省供电企业随同电价收取的其他各种费用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仍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随同电费收取的各种费用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3]248号)规定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范围界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不得擅自扩大,对不符合条件的业务,不得办理“免、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莹石粉产品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物,不论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税务分局应根据所辖一般纳税人户数及工作量大小,合理确定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的数量。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纳税申报”窗口不得少于2个;同时,应单独设置“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专门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事宜。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2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税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资源税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各市政府,地税部门依据当地政府的授权予以审批。上述资源税减免是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的减税或免税。
安徽电联票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省局征收管理处开具的发票印制通知书明确的印制份数、发票号码、批印文号印制,印制时套印“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防伪纸和防伪油墨。
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必报资料份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均为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留存两份,退还纳税人一份;其他必报资料的报送份数,由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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