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1月1日起,我省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以及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规定抓紧印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及时下发给扣缴义务人和各县(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分局。
清算结束后,对列入《备案表》(见《清算办法》附表7、附表9)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在2002年6月30日前补齐退(免)税单证,信息、回函无误的,可以办理退(免)税。否则,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自2002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量、限额审批、开具使用管理、进项抵扣管理等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调拨、运输保管、报废销毁以及真伪鉴定等工作,仍由征管部门负责。
各地应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档案,并根据每年的减、免、退税情况,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7),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代理进口料件,由受托方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转委托方,委托方据此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税款抵扣及退税。
税收政策是由国家制定的,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以及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在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制定优惠政策,也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地方没有税收减免权。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补偿金支出,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3年内均匀摊销。
各地税务机关可依照《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380号)的有关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自2002年2月1日起,凡经营或兼营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个人和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分别凭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须持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的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收购发票;经批准印制带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收购发票应交主管国税机关管理,按规定领购、使用。
为统一电信业营业税政策,加强对电信行业的税收征管,现将《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各地确定具体纳税评估对象后,要在2002年1月31日前,将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有关商贸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行业类型、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经营方式以及主管征收机关等情况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全省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人省级金库,其中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安排使用;各省辖市上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实际上缴额扣除征管费用后的85%返还,统筹用于市本级及所属县(市)文化事业建设。
省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海关《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对于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须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其审批权限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56号)规定执行。
关于个人取得购房保证金占用费的征税问题个人取得由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的购房保证金占用费,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购房保证金的房地产开发商代扣代缴。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季将所辖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领用情况上报市地税局,省公路管理部门应按季将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领用情况报省交通厅、省地税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11号文件的通知》(皖地税[1999]154号)规定:对于上年无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可按今年实际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月计征水利基金。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收到的信息及时进行核对。经核对发现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由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提请原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享受免税政策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仍应按规定向销售方开具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应依法向销售方索取销售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湿法绢云母粉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占地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用地时,要先向财政部门预交税款,并持财政部门开具的预交税款凭证,到土地部门办理批准用地手续;土地部门批准用地后,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批准用地数,与纳税人结算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和省批准的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分别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名单。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鉴于联通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有关税收,各市国税机关应组织人员对当地联通分公司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一次清算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并督促企业作相应的财务调整。
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即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低于100万元)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即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低于1000万元)以上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上报省局审批。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电信部门在收取电信资费的同时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代收频占费,该项收费为电信企业的价外费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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