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要以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为契机,加强与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税费政策宣传辅导等公益活动,主动问计问需,针对不同行业量身定制培训辅导内容,联合开展“滴灌式”政策培训辅导。
纳税人需汇总2021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并在此期间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退税或补税。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且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重新缴费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实现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将及时告知缴费人业务办理差异、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相关事宜,请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等渠道发布的信息。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已缴纳2022年4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2022年4月费款。
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属于政府回收房产、土地行为的,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跨区域事项通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是指试点企业按规定对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单证进行备案时,可通过电子文档、财务会计等软件系统,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及《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以影像化、数字化的形式留存备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应对形势变化、回应企业关切,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提出以下政策和举措。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政府同意,将《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全力确保工作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春风行动2.0版”重要意义,坚持党建引领,立足本地实际,细化举措,明确分工。要健全工作落实机制,系统谋划,通盘考虑,统筹推进所有批次便民措施落实,保障序时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安徽大成、安徽新安、安徽金泉、阜南众成、安徽万国通宝共5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0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省资产评估协会对安徽省均禾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安徽诚勤资产评估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强化商务与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联动的骨干企业跟踪帮扶联系机制,根据企业需要实施帮扶。支持企业增强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国际市场综合竞争优势,引导和激励企业稳定并扩大进出口规模。力争2024年进出口额过亿、过10亿、过50亿和过100亿美元企业分别达到180、20、4和2家。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省国资委审定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国家储备林,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贷款贴息政策范围。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支持批零住餐旅游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2]13号)文件精神,规范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可通过电子文档、财务会计等软件系统,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及《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以影像化、数字化的形式留存备查,无需保存纸质备案单证及目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春访万企、助力解难题”工作部署,实施好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对企业经营用水、用气费用各给予10%补贴。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且可暂缓3个月缴纳费用,鼓励电力、通信等企业参照执行。
要密切协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安排联络员,做好行动举措的提醒督办、数据报送、提炼总结等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推进行动举措按时按质推进。
对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以外的缴费人,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缴费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局决定从2022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手续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发展,按照省税务局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发展,按照省税务局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工作。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