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基金的征集对象,其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下岗职工特困户凭《特困证》到当地供电局登记,全省总户数控制在3万户以内,由当地供电部门给予每户每月8度生活用电电费的现金补助。电费补助每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用于发放电费补助的资金,由电力系统职工捐助和电力部门自筹。
我省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合作)银行在按规定进行资金核实补课工作时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仍按省清资办、省国税局等5部门皖清办[1997]11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处理;
纳税人不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不能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罚。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可停止供应其发票,并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不申报不缴纳税款的,可视同偷税进行处罚。
各地要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今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欠缴税款要抓紧清理,及时入库。特殊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审批,不得扩大范围,擅自越权审批,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省地税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凡纳税人能分别核算煤炭与煤矸石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则对开采煤炭中伴采的煤矸石,应适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按0.5元/吨税额征收资源税;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铁砂资源适用资源税税目税率的请示》(税政一发[1998]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农民从河里淘铁砂系从河砂中入选精矿,应对农民使用的河砂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税率征收资源税。
总局将对加油机统一加装税控装置,强化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按月或季度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对注册、变更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以及他们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以及时发现应当登记或应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
凡按规定设置账簿,如实记账、申报的个体业户按账查实征收;对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未如实记账、申报的个体业户,采取按同行业同等规模业户中最高经营收入水平征收税款,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省局将于年底前,先在蚌埠、芜湖、安庆、阜阳市国税局试行。
对签订包税合同的,是否采取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未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对所含的税款不应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前扣除;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省国税局、地税局成立了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专门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也要联合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符合刑法界定的种类和标准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行政执罚代替刑事执罚。
金隆铜业有限公司生产电解铜过程中附产含金、银的阳极泥,委托其他企业提炼加工出金、银收回后销售。金、银属按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销售金、银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不予抵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7]25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通过。
地税机构组建以来,地税征管基础工作从无到有,逐个得到加强。各地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出现了一些规范化管理的典型。但与《征管法》的要求和地税征管的实际需要相比,基础工作仍比较薄弱。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国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国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1996年我局皖国税流[1996]383号通知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实行划分比例征免增值税办法。
1997年1月1日前认定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但其前三年(95、96、97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应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96、97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和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我省试点城市的部分国有企业和国有工业企业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先后实施了企业兼并破产,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和个别企业超越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条件搞企业破产的情况,从而给金融企业带来沉重负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征收机关在实行二级稽核时,既可案头稽核,也可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核对资料、查明原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请各地、市国税局对管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多经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企业户数和盈亏情况,并于1998年7月底以前将蚌埠铁路分局、济南铁路分局在我省境内的铁路运输多经企业名单报省国税局。
从事承包、承租经营活动的,发包人、出租人以及承包人、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的副本及有关证件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对省以下各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就地申报纳税,不得延误。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48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一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购售双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代扣代征代缴。
企业采取合并或兼并方式改制的,凡原企业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应继续承担所欠税款;凡原企业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承担所欠税款,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应作出清还欠税的计划报地税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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